泊山妍承購戶靠律師火速發函、爭取「受益權人」變更為買方,再由瑞興銀行信託專戶退款,才能取回6成預付款,可說是史上最幸運的買方;事實上其他爛尾案,當建商倒閉跑路時,依據履保帳戶受償順位,消費者只能無奈殿後,口袋掏出去的錢多半要不回來,專家提出4大建議,保障買方權益。
1、建商財務是否健全
「嘉源建設的資本額7,500萬,竟能承做總銷金額13億的危老重建,如果碰到工料雙漲、土建融貸款不足等因素,建商倒閉跑路,最終損害最大的是消費者。」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說,嘉源建設是個小建商,卻在北市北投區、大同區承作總銷金額達13億元的危老重建,他呼籲政府對預售屋的管控,應該從「誰有資格蓋」開始管起。
2、修法《消保法》,消費者同等地位受償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以10多年前的華隆案促使《勞基法》修法為例,「華隆紡織惡意關廠,勞工自救抗議、追討薪資,最終促使政府修法《勞基法》,提升勞工地位,第28條規定,勞工的資遣費應與銀行的抵押權同一順位受償。」
殷鑒不遠,邱顯智強調《消保法》也應該修法,在預售履約擔保制度中,讓消費者和銀行債權同一順位受償,「我們台灣很難一次進展到像德國法令那樣,勞工、消費者必定優先拿回,但至少要提升到同等地位、一起分配。」他說。
3、速立建經專法
而目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履保機制,管制「價金信託」的源頭法規仍不健全,無法防堵建商與建經公司任意挪用資金,除了信託公會正研議限制動支範圍之外,消基會也呼籲,應速定《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4、信託擔保委託人,應改為買方
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之1點規定,價金信託的委託人是賣方(即建商)而非買方(消費者),可見消費者承擔的風險依然存在,因此消基會主張,內政部應亡羊補牢,將信託擔保的委託人改為「買方」。
一旦建商無法依約完工或交屋,這筆價金信託的剩餘財產,即可按比例完全退給所有承購戶(消費者),不會再將其他中下游廠商的賠償(如管理銷售、廣告行銷、建築師、設計費等費用)一併列入受償分配,使消費者能夠退回的價金大幅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