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美容師的黃女在2020年5月,向王男租賃位於高雄市某區的的房子,經營美容工作室,2021年1月某日,黃女因故在租屋處輕生,導致王男名下房產被登記為凶宅,房價大幅跌損。
王姓房東主張,黃母是連帶保證人以及死者的遺產繼承人,必須代女兒償付損害賠償金200萬;但一審黃母堅稱,她並非連帶保證人,且女兒輕生也不是故意要造成房價跌損,因此拒絕賠償。
案經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法官調查發現,黃母並未在租賃契約簽名,且輕生案發生後,王男隔月就以同樣價格順利將凶宅租出去;判決書指出,黃女曾四度到身心科就診,她輕生前不可能預見會變成凶宅而減損房價,因此一、二審黃母都勝訴。
王姓房東上訴最高法院,獲得翻轉契機。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死者是成年人,正常情形應具備識別能力,而她罹患的憂鬱症,是否會影響其識別能力?選擇輕生前,是否考慮到輕生行為會影響房價?還是明知會損害房東財產價值仍執意尋死?這些疑點原審均未調查釐清,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重審。
更一審判決出現大逆轉,法官認為,既然黃女是成年人,應該知道在屋內輕聲會造成房屋價格減損,且黃母並未拋棄繼承,因此必須在繼承範圍內,賠償王男15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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