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當事人能否請求國家補償,依《刑事補償法》,端視改判無罪前,是否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本刊進一步追蹤,至少有10案經再審已改判無罪,其中有2案因服刑完畢確定獲得冤賠,補償金額較高的是1名黃姓當事人,他原遭高雄地院判刑3個月,已在2021年2月24日入監,並在當年5月23日服刑完畢。本刊披露高醫誤判後,檢察官聲請再審,2022年6月改判無罪,但他早已服刑完畢,等於白白坐了89天黑牢,因此向法院請求冤賠。
這名黃姓當事人坐冤獄時年僅21歲,高雄地院判定,他冤獄期間喪失人身自由,造成心理上嚴重打擊,對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另考量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職業及收入,最後以1天3千元的標準折算,89天共判賠26萬7千元。
另一名許姓當事人,原本因高醫誤判遭拘役30天,後又另犯竊盜案遭判拘役15天,原合併執行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並以1天1千元折算,但他2021年10月6日已繳完易科罰金4萬元,經再審,隔年7月27日才改判無罪。
根據《刑事補償法》,罰金及易科罰金執行之補償,應依已繳罰金1.5倍至2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返還之。橋頭地方法院據此判定,許姓當事人扣除竊盜案拘役15天後,因高醫誤判而遭拘役並易科罰金的天數為25天,因此以當初1天1千元的易科罰金標準「加倍奉還」,即1天以2千元計算補償金,判他可獲補償5萬元,另自他繳畢易科罰金當天起一直到獲得冤賠前,可依法定利率的5%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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