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高檢署過去即據此成立毒品鑑定機關評鑑小組,並透過選任機制,指定檢驗機構為毒品鑑定機關,高醫當初就是循此機制,受院檢委託執行驗毒業務。
不過,本刊調查,毒品的尿液檢驗,衛福部食藥署早訂有「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但民間機構檢驗毒品的相關規定,過去卻僅有「檢驗機構協助毒品檢驗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一直都沒有專責機關辦理驗毒機構的認可,因此當高醫誤判事件爆發後,連如何咎責都缺法源依據。
本刊掌握,法務部、食藥署對於誰該是主責機關甚至一度互踢皮球,根據監院報告,食藥署指毒品檢定機關是由高檢署選任,且毒品檢驗目的是作為刑事定罪證據,當由法務部主責,法務部則指主責機關是衛福部,並稱高檢署僅組成任務小組進行概括選任,至於判斷是否為合格檢驗機構則非司法人員所能勝任,監委對此認為,毒品檢驗機構的管理攸關鑑驗品質,影響人民權益甚鉅,要求行政院儘速確認主責機關。
此外,監院調查也發現,法務部法醫所早在2020年12月就發現高醫有誤判毒品狀況,但司法院、法務部及食藥署卻遲至本刊2021年12月中旬披露後才知悉,顯見跨機關橫向聯繫機制不足。直到2022年4月28日,食藥署才終於頒布「毒品檢驗機構設置標準及認可管理要點」,並規定,機構若發現檢驗報告疑似異常或誤判,就應通報食藥署及高檢署,若檢驗異常、檢驗報告虛偽不實等,則視情節輕重要求限期改善、停止檢驗業務1至6個月,甚至廢止認可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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