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2021年12月中踢爆,受院檢單位委託進行毒品檢驗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下稱高醫)檢驗醫學部毒物室,將第三級毒品Eutylone誤判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因高醫承接南部許多院檢驗毒案,導致多人遭更重的罪嫌起訴或判刑釀成冤案,堪稱台灣近年司法審判毒品案少見的重大疏失,不僅凸顯毒品檢驗機制的缺漏,更影響公正性。
三級判二級 22案再審
報導曝光後,監察院介入調查,行政院及相關部會也承諾檢討毒品檢驗機制,更有多起遭誤判的冤案因此經再審獲平反,並得以請求國家補償。本刊追蹤,因高醫誤判而由檢方聲請再審共22件,其中2人已服刑完畢,平白坐了冤獄或繳完罰金獲判刑事補償,由公帑支付補償金額,等於由全民替政府驗毒管理疏失買單。
監察院調查更發現,相關部會過去不僅沒有驗毒異常或誤判的通報機制,甚至經本刊報導後才得知事態嚴重,長年來無專責機關負責處理毒品檢驗機構的認證標準及機制而釀下冤案,法務部及衛福部食藥署還一度互踢皮球,指對方才是主管機關,最後由食藥署訂出相關規定,但本刊採訪多名院檢人士發現,因新興毒品層出不窮,新頒布的驗毒機構認證要點仍留下管理上的空窗期,恐成未爆彈,難保不會再發生類似的冤案。
本刊2年多前的調查揭露,高醫將多件第三級毒品Eutylone誤判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估逾200件毒品證物可能誤判,近30案被告遭更重的罪刑起訴或判刑。監察院後續介入調查發現,涉及誤判案數為77案,其中移送檢察機關的有68案,經清查、過濾共22件對被告可能有影響的,由檢察官聲請再審,並依再審結果,由受害人請求刑事補償。
坐黑牢冤賠 已逾30萬
本刊追蹤,至少有10案經再審已改判無罪,其中有2案確定獲得冤賠,補償金額較高的是一名黃姓當事人,原遭高雄地院判刑3個月,已在2021年2月24日入監,並在當年5月23日服刑完畢。本刊披露高醫誤判後,檢察官聲請再審,2022年6月改判無罪,等於白白坐了89天黑牢,因此向法院請求冤賠。
黃姓當事人坐冤獄時年僅21歲,高雄地院判定,他冤獄期間喪失人身自由,造成心理上嚴重打擊,影響名譽、信用等人格權甚鉅,另考量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職業及收入,最後以一天3,000元折算,共判賠26萬7,000元。
另名許姓當事人,因高醫誤判遭拘役30天,後又另犯竊盜案遭判拘役15天,原合併執行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並以一天1,000元折算,但他2021年10月6日已繳完易科罰金4萬元,經再審,隔年7月27日改判無罪,橋頭地方法院判定,扣除竊盜案拘役15天後,因高醫誤判而遭拘役並易科罰金的天數為25天,以當初一天1,000元的易科罰金標準「加倍奉還」,即一天以2,000元計算補償金,判獲補償5萬元,另自他繳畢易科罰金當天起到獲得冤賠前,可依法定利率的5%計算利息。
橫向聯繫差 誤判冷處理
高醫毒品誤判冤賠全民買單,更讓毒品檢驗的管理疏失浮上檯面。本刊調查,對於毒品的尿液檢驗,衛福部食藥署早訂有「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但民間機構檢驗毒品的相關規定,過去卻僅有「檢驗機構協助毒品檢驗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一直都沒有專責機關辦理驗毒機構的認可,因此當高醫誤判事件爆發後,連如何究責都缺少法源依據。
本刊掌握,法務部、食藥署對於誰該是主責機關一度互踢皮球,根據監院報告,食藥署指毒品檢定機關是由高檢署選任,且毒品檢驗目的是作為刑事定罪證據,當由法務部主責,法務部則指主責機關是衛福部,並稱高檢署僅組成任務小組進行概括選任,至於判斷是否為合格檢驗機構則非司法人員所能勝任,監委對此認為,毒品檢驗機構的管理攸關鑑驗品質,影響人民權益甚鉅,要求行政院儘速確認主責機關。
監院調查也發現,法務部法醫所早在2020年12月就發現高醫有誤判毒品狀況,但司法院、法務部及食藥署卻遲至本刊2021年12月中披露後才知悉,顯見跨機關橫向聯繫機制不足。2022年4月28日,食藥署終於頒布「毒品檢驗機構設置標準及認可管理要點」規定,機構若發現檢驗報告疑似異常或誤判,就應通報食藥署及高檢署,若檢驗異常、檢驗報告虛偽不實等,則視情節輕重要求限期改善、停止檢驗業務1至6個月,甚至廢止認可資格。
但本刊採訪多名院檢第一線人士發現,因新興毒品層出不窮,現行法令及檢驗機制仍存在空窗期,導致驗毒的精準度可能有誤差而影響審判公正性。
一名院檢人士表示,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每3個月公告調整、增減毒品之分級及品項,但如何確保受委託的毒品檢驗機構具備相關鑑驗能力?以高醫將第三級毒品Eutylone誤判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為例,根據高檢署資料,Eutylone自2020年2月3日列為第三級毒品,但食藥署同年8月才用電子郵件詢問民間實驗室檢測新興毒品的意願,高醫直到當年11月才取得檢驗所需的標準品並建置檢測方法,等於可能誤判的空窗期長達9個月。
損司法威信 應滾動檢討
此外,高醫事件後,食藥署雖公布相關管理要點,但驗毒機構完成初次認可後,增加檢驗項目也需提出申請,可採書面審查或書面審查併同實地評鑑,對此,立法院預算中心「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及其執行成效之探討」研究指出,機制雖可提升檢驗品質,但包含文件審查、書面審查、實地評鑑、缺失改善報告及書面複評、提交審議小組審議,所需時程最長可達1年,恐不易即時因應新興毒品快速變化,建議縮短部分審議時程。司法科學推動聯盟則建議新興毒品公告後,應同步確認各實驗室鑑驗能力,並盡速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司法科學委員會。
因高醫誤判造成的冤案雖陸續獲補償,但受冤者人身自由遭剝奪已重創司法威信,政府須滾動檢討驗毒流程及管理機制,以免再釀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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