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上校主任研究教官的向德恩,認識被中共吸收並替中共引薦現役軍人的邵維強後,受邵邀約與中共接觸,邵言語利誘向德恩為替中共效力,例如希望向德恩於戰爭發生時作為內應或消極不為抵抗。
後向德恩因貪圖獲得職務升遷及財產上之利益,更簽署了投降承諾書,其內容為「本人向德恩,在此宣誓,本人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未來也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力為祖國為組織效力,早日完成和平統一神聖光榮的使命。立誓人向德恩」,並手持該誓約書與邵維強合照。向德恩穿著軍服與效忠誓約書合照,中共方面則予以每個月4萬元之金額長期供養向德恩。
向德恩合計共獲取56萬元,高雄檢調偵辦後將之起訴,案經法院一二審均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6月,全案確定。
《UDN》報導,向德恩在判決確定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認為確定判決指他效忠中共並收取現金賄賂,但未審酌他簽誓約書只是「個人政治理念」的表達,屬攸關公共事務思辨的高價值政治性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確定判決顯然侵害的人身自由權、言論自由權、服公職權,違反比例原則。
然而大法官黃瑞明、謝銘洋、蔡彩貞組成的審查庭認為,確定終局判決已敘明向德恩以軍職身分簽署誓約書,除宣誓「支持兩岸和平統一」,他還允諾在兩岸戰爭時會效力於中國大陸,已違背法定職務,他聲稱簽署誓約書是對兩岸議題的個人意見,並不可採;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為,向憑主觀之見解,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