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鄭女與曾男同住一處三合院,曾男利用監視器針對鄭女家進行交通違規檢舉,只要鄭女家的車輛未打方向燈或雨天未開大燈,就會蒐證檢舉,導致鄭女荷包大失血,半個月就噴掉7萬多元罰金。
鄭女為了反擊,不甘示弱也用監視器畫面反控對方深夜擾鄰,她表示從去年7月中旬開始,幾乎每日深夜或凌晨,當她與家人已熟睡之際,曾先生的小貨車就會反覆發出警報聲,嚴重影響其睡眠品質。
儘管她多次報警求助警方,但曾男似乎有意躲避,只要警車一進入巷弄,透過監視器發現後便會暫停擾動,然而隔天又會故態復萌。鄭女因此常被驚醒,精神高度緊張,不僅經常失眠,更因工作時精神不濟而從高處跌落,不得不就醫尋求精神科協助,被診斷為罹患「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面對曾男執意不改,她別無他法只好訴諸法律,要求曾男賠償其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索賠30萬元。
曾男堅稱其小貨車並未產生噪音,主張應以客觀的音量管制標準作為判斷依據,而非單憑原告主觀的感受。診斷證明書中醫師的診斷結論,僅提及原告因鄰居干擾及衝突而產生失眠等症狀,並未明確指出與所謂「噪音」存在因果關係,可見原告的說法僅屬個人主觀臆測,缺乏具體證據支持。
法官認定,被告房屋與原告房屋比鄰而居,其車輛警報器深夜頻繁發出噪音,被告不可能不知情。被告未採取積極措施加以改善,已構成故意或過失。原告所附之醫療診斷證明,雖被告抗辯兩者無因果關係,但考量被告車輛長期深夜擾鄰,致使原告睡眠品質嚴重下降,長期下來難免產生憂鬱情緒,影響正常生活與工作,此為人之常情。綜合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侵害程度,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30萬元過高,因此判決應賠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