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高虹安明知她自己博士論文有抄襲期刊論文,僅因逢選舉,為避免陳時奮發文指她論文抄襲的事影響選情,對陳時奮提誹謗罪告訴,致陳時奮無端遭受刑事偵查,不僅虛耗偵查資源,妨害我國司法權的行使,並使陳時奮面臨刑事追訴風險,所為甚有不該,應予非難。
合議庭認為,高虹安誣指陳時奮涉《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這是法定刑2年以下的罪,判決指出,高虹安提告的動機即是以司法做為使批評者噤聲的工具,合議庭指出,這從高虹安提出告訴時,是大張旗鼓按鈴申告並接受媒體拍照訪問,並直指陳時奮有關本案博士論文抄襲、灌水的說詞不實,要求陳時奮不要躲在螢幕後面,出來為自己的言行負起應負的法律責任等情可明,而當高虹安政治目的已達,卻於偵查中卻默默地以書狀欲減縮告訴範圍,就遭質疑論文抄襲部分不願提告。
法官認為,高虹安在誣告之前素行良好,可以當成從輕量刑的考量;但高虹安犯後不思本案博士論文抄襲本案期刊論文、另篇期刊論文的情事昭然,陳時奮指摘實屬有據,判決指出,高虹安具誣告的故意實屬明顯,卻一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判她10個月。
判決指出,高虹安明知她於2018年4月27日提交的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using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 Techniques》有抄襲她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她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李傑(Jay Lee)合著、作為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的研究成果、並於106年5月間在第二屆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國際研討會(ICPMMT2017)發表、同年9月21日刊登於《MATEC Web of Conferences Volume 123(2017)》期刊、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均歸屬於資策會、篇名〈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based on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的期刊論文,卻仍提告陳時奮。
判決指出,高虹安2022年7月擔任第十屆立法委員期間獲民眾黨提名代表參選新竹市長後,因見筆名「翁達瑞」的陳時奮陸續於2021年9月23日以篇名〈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同年10月18日以篇名〈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2022年7月22日以篇名〈高虹安退出政壇吧!〉等質疑高虹安博士論文抄襲的Facebook發文對她選情不利,竟意圖使陳時奮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的直接故意,於2022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而對陳時奮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圖以嚇阻各界繼續討論、批評其本案博士論文抄襲的問題,以製造寒蟬效應,高虹安對陳時奮的提告,2023年3月事證不足陳已獲不起訴。
合議庭指出,高虹安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的事實,且高虹安自己也明知此事,判決指出,經比對高虹安博士論文與本案期刊論文,可見與期刊論文中的文字、圖表大篇幅、幾乎所有文字一字不漏、顯逾合理使用範圍地被引用至博士論文中,足認高虹安博士論文有抄襲期刊論文的事實。且此為高虹安親身經歷的事。
對於高虹安辯稱自己是期刊論文的第一作者,是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的概念,法官認為,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本案期刊論文既為高虹安與其他3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況本案期刊論文是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的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自非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判決指出,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有抄襲期刊論文的情形,而陳時奮在Facebook發文指摘此事,與事實並無相悖;然高虹安既明知她博士論文有抄襲情事,陳時奮發文所指抄襲一事為真,但卻對自訴人為前案告訴,指稱自訴人所述「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盡查證義務,已有真實惡意至明」,是高虹安虛構事實而對陳時奮提告,堪認高虹安具誣告直接故意,依誣告罪判她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