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兩岸關係不僅關乎雙方利益,更牽涉亞太地區情勢與全球安全,於此同時,台灣內部主體意識與中國大陸統一意識形成差距,使兩岸關係持續緊繃,中國政府對於台灣的文攻武嚇不曾停歇,值此台海關係緊張之際,雙方政府對於軍事國防機密或重要情報,莫不極盡保密能事,步步為營。
判決指出,謝姓被告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竟為中國發展組織,居間交付賄賂,蕭姓等7被告案發時更是現役軍人,受國家栽培,深諳軍事機密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竟為金錢或身家安全所誘,甘為中國刺蒐軍情組織,造成重要機密外洩,10被告被起訴後,8被告遭判有罪,吳姓被告無罪,陳姓退役軍人則通緝;仍可上訴。
全案起因於高檢署查出,陳姓退役軍人因案逃亡中國後被中國吸收,為取得台灣軍事情報,2021年起與我國蕭姓軍人接觸,以支付工作費為對價,要求引介現役軍人為中國發展組織,蕭姓軍人陸續吸收謝、康、何等軍人加入中共工作組織。
對岸付1萬至70萬元不等金額,要求我國軍人進行洩密等任務,洪姓、謝姓等軍人提供我國軍事機密資料,中國更教唆謝姓軍人駕駛「CH-47 契努克」軍用直升機叛逃至中國,陸姓軍人竟還收1萬元後,替中國自拍心戰影片,敘述自己服役單位、職稱等,說願意投降中共解放軍,劉姓軍人還於2023年5月20日利用值班機會,將無閱覽權限的軍事機密攜入值日官寢室,以此方式刺探軍事機密。
高檢署起訴全案後,除劉姓軍人否認犯行,何姓軍人否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謝姓被告否認教唆陰謀投敵部分,謝姓軍人否認陰謀投敵部分外,餘均坦承犯罪。高院合議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陪席法官楊仲農、受命法官廖怡貞今判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