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5 20:48 臺北時間

陳啟昱落跑爭議亡羊補牢 司法院開聯繫會落實即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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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司法院在陳啟昱落跑爭議後舉行強化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聯繫會。
司法院在陳啟昱落跑爭議後舉行強化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聯繫會。
台鹽前董事長陳啟昱涉綠能光電弊案掏空公司11億元,台南地檢署10月22日聲押後法官裁定無保請回,檢察官抗告後,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2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拖到11月1日才開庭,陳啟昱趁空檔逃亡直到今天才到案,引發台南地院怠忽職守爭議,對此,司法院已於22月召開「強化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聯繫會議」,明訂地院收到發回卷宗後,除被告身體健康突發事由而不能訊問等3狀況外,應立即傳喚被告到庭,於24小時內裁定。
司法院22日邀集一、二審法院代表,就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現況進行交流。會中達成多項共識,包含不能即時訊問限於特定類型、完善法院筆錄例稿、建請檢察署協力提供聲請羈押案卷的電子卷證等,以確保這類案件妥適進行,並兼顧公共利益及人權保障。
司法院指出,有關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案件,依據現行「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原審法院收到撤銷發回卷宗後,原則上應立即傳喚被告到庭,於24小時內裁定;例外如不能即時傳喚被告到庭者,至遲應於3日內傳喚被告到庭,並即時裁定。
司法院在陳啟昱逃亡爭議後,為落實即時裁定作業流程,22日的會議中,針對不能即時傳喚被告到庭的障礙事由類型進行討論,原則上限於「深夜始受理聲請」「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等情形。
司法院表示,會中法院代表建議參酌「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7點後段「命被告提供可即時聯絡之電話、傳真或其他聯絡方式,並命被告應依傳喚隨時到庭」規定部分,配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項規定,增列於訊問筆錄例稿中,讓被告知道若違反,將受逕行拘提。
司法院表示,會中另有多位法院代表指出,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現行需由法院端掃描檢察官聲請羈押的偵查案卷,影響法院送卷時程,尤其當案件涉有多位被告或同時間有數案件向法院聲請羈押時,或檢察官有提出限制閱卷需求的情形,法院在卷證處理上所需時間繁複費時,以致無法即時有效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卷證資料,為促進抗告程序即時作業流程,司法院也將與法務部協商,建請檢察署於移送偵查中聲請羈押案卷時,一併提供電子卷證。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更新時間|2024.11.25 20:4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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