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傑在下午的陸委會例行記者會中說明前述4種類型,首先赴陸有疑慮可,可能包括因為政治、宗教等因素。他說,最常遇到的就是因為練法輪功,但不是當事人主張自己法輪功就算,主管機關會有一個確認過程,也許需要經過協會、同修的證詞、證明當事人確實參與法輪功、受到威嚇等。
其次梁文傑說,所謂「重大傷病、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就是由醫生證明來認定,至於「10年來從沒去過大陸者」,這移民署都有資料;而針對台商在大陸所生子女,若出生後不久返台定居,且主張從未在大陸設籍,也可提出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已具結來取代公證書。
梁文傑說,所謂的3個月期限是指收到通知後起算,若民眾認為自己符合前述這幾項原因無法前往大陸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可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但他也提醒,若主張前述因素,未來被查獲仍有赴陸事實,例如當事人自稱因人身安全有疑慮不能赴陸取得除戶證明,結果後來又被查獲跑回去大陸,那主管機關還是會要求這個人繳付喪失原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