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18:10 臺北時間

移民署追中配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4類人可以具結方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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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梁文傑下午主持陸委會例行記者會。
梁文傑下午主持陸委會例行記者會。
近來不少中配收到移民署通知書,要求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等文件,逾期未補者可撤銷定居許可和除戶,引發不少兩岸婚姻家庭騷動。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10日)表示,為在人道與法律要求之間達到平衡,政府歸納出4類民眾能以具結方式替代喪失原籍公證書,包括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重大傷病臥床行動不便者、10年內(2015年1月1日起)未曾赴陸者,及針對台商子女的部分,即出生後返台定居、且主張未曾在陸設籍,經審核確認者。
梁文傑在下午的陸委會例行記者會中說明前述4種類型,首先赴陸有疑慮可,可能包括因為政治、宗教等因素。他說,最常遇到的就是因為練法輪功,但不是當事人主張自己法輪功就算,主管機關會有一個確認過程,也許需要經過協會、同修的證詞、證明當事人確實參與法輪功、受到威嚇等。
其次梁文傑說,所謂「重大傷病、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就是由醫生證明來認定,至於「10年來從沒去過大陸者」,這移民署都有資料;而針對台商在大陸所生子女,若出生後不久返台定居,且主張從未在大陸設籍,也可提出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已具結來取代公證書。
梁文傑說,所謂的3個月期限是指收到通知後起算,若民眾認為自己符合前述這幾項原因無法前往大陸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可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但他也提醒,若主張前述因素,未來被查獲仍有赴陸事實,例如當事人自稱因人身安全有疑慮不能赴陸取得除戶證明,結果後來又被查獲跑回去大陸,那主管機關還是會要求這個人繳付喪失原籍證明。
更新時間|2025.04.10 18:12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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