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這名母親於去年5月10日晚間10時、11時許,在中市北屯區住處房間內,見剛出生不久的女嬰哭鬧不休、安撫無效後,一時心生不耐、煩躁怒起,兩手抓住女嬰肩膀、劇烈搖晃。由於甫滿月嬰兒顱骨尚未發育完全,母親這個驟然加減速的動作,當場致嬰兒腦內血管因剪力拉扯而斷裂、出血致嚴重傷害。但母親不知情,看見她安靜了,將她放回床上。
女嬰因腦出血而停止哭鬧、出現倦怠、嗜睡,到了隔天下午約5時30分左右,母親發現女嬰叫不醒、全身無力、無呼吸心跳,趕緊通知女嬰父親,經送醫院急救,於當日晚間6時6分恢復自發性心跳,後轉院進行手術及插管治療,現仍處在重度昏迷。醫師通報台中市社會局,查獲上情。
母親偵訊時辯稱,可能是5月10日當天嬰兒車倒地、女嬰跌落造成的頭傷。經醫院初步檢查,發現女嬰左臉頰有不明顯瘀傷舊傷,判斷非嬰兒車倒地跌落造成;另女嬰右側頂骨骨折,但無明顯外傷或頭皮腫脹血腫,從撞擊力判斷,也不是嬰兒車倒地跌落造成,所以嬰兒車倒地並非女嬰重傷主因。醫師依照女嬰有硬腦膜下出血腫、腦水腫與視網膜出血等特徵,判定為「受虐性腦傷」。
檢察官依醫師鑑定結果,認定母親的不當動作致女嬰頭部嚴重傷害,有不確定之故意,依過失致重傷罪,將母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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