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傑等立法委員已提出修法,要在現行非常上訴的條文中加入「訴訟繫屬中法律有修正或變更,確定判決因未適用新法致違背法令者,為該受判決人之利益,檢察總長就該案件應提起非常上訴」,及「此一情況非常上訴者暫停執行刑罰」等規定,強制總長在面對違法判決時「應」提起非常上訴,拿掉其裁量權,才能讓非常上訴制度更完備。不過,由於立法院朝小野大,此一補漏的修法至今進展有限。
錢建榮指出,非常上訴制度是救濟確定冤案的重要制度,現行法令卻只是檢察總長「一個人的武林」,擁有全然不受控的、美其名叫作裁量權的絕對權力,顯然有推動修法的必要,回歸再審機制。
日前有人質疑這是個案式修法而反對,但錢建榮認為,個案式修法也無不可,台灣很多次的修法都是因為發生某件或某些案例,有識者甚或社會深覺不公,備感遺憾,才會想修法彌補。

錢建榮舉台灣第一件銀行搶案為例,1982年李師科搶土地銀行,後來警方誤將王迎先當成嫌犯逮捕並進行刑求,造成王迎先受不了而跳河自盡,隨後修訂《刑事訴訟法》第27條,將原本的「被告於審判中得隨時選任辯護人」改為「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稱之為王迎先條款。
此外,2013年8月,時任特偵組承辦檢察官的鄭深元,在偵辦立法院長王金平向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關說案時,將監聽所獲得的機密資料交給檢察總長黃世銘,後轉交總統馬英九,黃世銘因此遭判刑,隨後即修法禁止將監聽資料用於司法以外用途;此外,拉法葉艦弊案發生後,也進行犯罪所得沒收的修法,上述均屬於個案修法補漏。錢建榮認為,反對修法是扼殺早該進行的法制改革,制度改革不能因個案被貼上政治標籤而停擺。
鄭文逸在2016年爭奪大同經營權時,大量買進大同股票,當時股價在5元上下,鄭文逸被控以「相對成交」、「相對委託而成交」等方式,讓大同股票漲破每股20元,鄭文逸藉此獲利逾12億元。對此,錢建榮表示,股價在很多人買、公司前景看好時上漲是正常的事,當時股價上漲,也可讓原本不想售股的股東出脫持股,有利鄭文逸取得股權,此案就像是企業併購時造成的股價上漲,並非炒股獲利。

依據學者劉連煜的鑑定意見,鄭文逸在大同案中為長期持股,未有逢高售出的跡象,依相關資料可證明,鄭文逸買入大同股票,是為了取得大同公司董事會席次以掌握經營權,後來鄭文逸不但取得大同經營權,更確實改善大同公司的經營。
法律意見鑑定書更明確指出,經營權爭奪初期,為建立持股部位而大量買進持股或有先賣後買的行為,應認為具有經濟合理性。錢建榮指出,劉連煜的鑑定意見可證明鄭文逸沒有炒股犯意,但在法律的不足下難以開啟非常上訴的程序,的確是有必要修法加以補漏。本刊調查,除了非常上訴,遭判有罪定讞的鄭文逸,已將劉連煜等專家的鑑定意見視為新事實新證據,打算向高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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