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指出,當前「全民反詐」已成社會共識,檢方背負巨大壓力,執法力度也隨之增強。然而,高強度的掃蕩式偵查,雖能展現打擊犯罪的決心,卻也可能在過程中誤傷無辜。他擔憂,律師一旦涉入詐騙案件,不論最終是否起訴或判決有罪,在偵查階段僅因媒體的密集報導,就可能導致「社會性死亡」的懲罰,專業聲譽毀於一旦。
「這種寒蟬效應的直接後果」,李震華強調:「就是律師們將對承接詐騙被告案件的辯護工作望而卻步。但我們必須記得,即使是外界眼中的惡魔,也擁有受辯護的權利。辯護權與訴訟程序正義,是法治國原則約束司法體系賴以維持公平的基石,若此環節崩解,司法公正將蕩然無存。」
回到本案核心爭議,李震華進一步從法律層面分析,律師的「告知義務」與「保密義務」的分界應如何界定?他解釋,依據法律,被告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親屬本就有權為被告選任律師,自然也有立場與權利了解被告所涉案情。律師向這些家屬轉達案情,除非明確知悉家屬亦為共犯,否則應屬合法範疇。至於家屬知悉案情後將採取何種行動,乃其在自由社會中的個人選擇。
李震華補充說明:「我們可以這樣理解,辯護人就等同是被告,被告知道的,律師都可以知道;被告可以告訴其他人的,律師也可以告訴其他人。問題的關鍵在於『禁見』,其目的在於禁止被告與律師以外的其他人接觸。但我們認為,即便在禁見情況下,有權代為聘請律師的家屬,仍然擁有知的權利!尤其,律師有調查事實真相的義務,有時也須要家屬的配合提供,所以告知家屬案情不能等同認為洩密,方符法理。」
那麼,律師能否告知家屬以外的「其他人」?李震華認為:「原則上不行。但若檢方要以洩密罪相繩,就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律師知道要處分的物品是贓物或被告知人可能是共犯,如此律師告知他人的行為,才會對本案產生了『具體的損害之虞』,其刑事違法性才得以成立。」
李震華更直言,此案也透過「偵查不公開」原則凸顯了在司法實務操作上,檢察官與辯護律師之間存在的不對等地位。他質疑:「為何檢方常以『涉及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為由,主動公開或私下向媒體說明案情,但律師只為平衡資訊、保障當事人權益而發聲,卻可能被冠上洩密的罪名?」
李震華主張,在司法天平上,檢辯雙方的地位及標準應立於同等高度。檢方可以公開的資訊,律師也應有權說明;反之,若律師基於律師法授權的法律判斷認為可公開,即便檢方不同意,也不應動輒以洩密罪偵辦,否則只會加劇檢辯雙方在司法訴訟地位上的不對等。
李震華認為,判斷律師是否構成銷贓或洩密共犯,關鍵應在於其「主觀認知」之程度。若仙塔律師對於車輛為不法所得購買一事並不知情、或難以查證,亦不知悉接收訊息的陳某為共犯,那麼單純轉達被告「想賣掉名下車輛」的訊息,不應直接與銷贓或洗錢劃上等號。反之,律師同道亦審慎面對被告要求轉告家屬以外第三人的原因事由,以免成為 洩密銷贓的共犯。
李震華呼籲,檢方在戮力打擊詐騙犯罪的同時,更應審慎行使權力,堅守無罪推定原則,避免因輿論壓力而傷及無辜,並正視檢辯雙方在司法程序中的權力平衡問題。唯有如此,才能在維護社會安定的同時,守護住台灣得來不易的法治與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