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前檢察官李進誠2005年1月至7月12日止,擔任金管會檢查局局長職務,同年3月10日批核金檢局劉姓稽核所擬有關勁永公司與子公司的資金往來異常簽呈,得知勁永公司涉嫌與子公司做假交易,偵查機關將於即將發動偵查,甚至可能執行搜索,於同3月11日凌晨1時,在台北市中山區「梵谷酒廊」,將勁永公司金融檢查秘密及偵查秘密洩漏予友人林明達等人得以高價放空勁永公司股票。
判決指出,李進誠當年隨後與聯合報某記者相約,由該記者於同年3月15日下午4時48分前往金檢局,李進誠則將劉姓稽核擬的簽呈內容洩漏給該記者,供其用在2005年3月16日聯合報A5版「勁永公司遭證交所及檢調偵辦」的獨家報導上,致勁永公司股票連續下跌,使林明達等得以低價回補勁永公司股票,進而獲利。
判決指出,李進誠另於2005年4月22日核閱證交所送閱之勁永公司股票各時期信用交易前20名至前300名投資人明細表時,發現林明達排名其中,竟於同年5月6日晚上至翌日凌晨間,在台北市信義區「JOYCE 招待所」,將此事告知林明達,並詢問林明達等放空勁永公司股票之人頭戶姓名,再於同年5月16日在台北市大安區「非常好餐廳」,將他從文件所抄錄的頭戶日期、券出張數、券入張數、市場百分比、排行名次等資料的小紙條交付林明達。
合議庭認為,李進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從一重論以圖利罪,因這案行自第一審繫屬日起迄今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

判決指出,審酌被告林進誠當時擔任金檢局局長,職司全國證券、銀行、保險等金融檢查之責,其職務對於民眾之影響力甚大,民眾對於其公正性及廉潔性之期待較高,其亦曾任高檢署檢察官,屬於法律專業人士,深知金融檢查秘密及偵查秘密之重要性,其違反義務之程度較高;被告洩漏職務上應保守的金融秘密、偵查秘密予友人林明達等人,由官員與股市炒手合組禿鷹集團,再利用媒體報導放出利空消息,以此方式牟取暴利,影響企業正常籌募資金管道,廣大散戶投資人亦將血本無歸。
判決指出,林進誠所為使林明達等人、獲取高達889萬餘元及471萬餘元,嚴重損害金融秩序及經濟發展;李進誠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始終否認犯行,不僅撇清洩密、圖利行為,甚至將洩密一事歸責推諉卸責予他人,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改反省之意,合議庭考量被告並無前科,且具備社會生活所需知識水準,較容易回復正常生活,復有穩定經濟來源,家庭支持系統良好,社會復歸可能性非低,量處有期徒刑4年5月,褫奪公權3年。
合議庭審酌被告李進誠家人都在國外,有潛逃出境之經濟能力,檢察官於2005年10月18日偵查中僅予具保10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至今已近20年,隨著時代變遷,強制處分亦應為相應調整,參酌現代物價水準及經濟水平,具保100萬元已不足以確保被告日後必能到庭或到案執行,高院認被告犯圖利罪而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刑度非輕,一旦判決確定即必須執行徒刑。
判決指出,李進誠犯圖利罪的定罪可能性已隨訴訟程序推進而提高,其畏罪逃亡、躲避執行機率亦相應昇高。命接受電子手環科技設備監控,並應於每日18時至21時,在台北市松山區慶城街居所前,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