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賣土地不會有事?法院怎麼看
根據判決,陳男原與共同持有人取得同意後,於2024年5月與房仲公司簽訂專任委託契約,委託銷售期間至2025年5月31日,售價訂為398萬元,並明定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與其他人私下交易。後因土地遭徵收,雙方在同年6月調整售價至650萬元,並延展委託至2026年5月31日。
房仲公司之後投入大量推廣,並於2025年6月成功媒合楊姓買家,讓對方簽下確認書及議價委託書。就在買賣即將完成時,陳男卻繞過房仲,於2025年8月私下與楊姓買家完成買賣契約及所有權轉移。
「我被房仲騙了」能當理由嗎?
陳男辯稱,他以為案件原由周姓仲介負責,但房仲未告知對方離職,並指後續接手的江姓員工偽稱自己是周女下屬,讓他誤信而延展契約,自認受到詐欺,要求撤銷契約延展。他還主張違約金過高。
但法院駁回所有說法,指出契約的當事人是房仲公司與陳男,房仲內部由誰接手是公司管理範圍,不屬於詐欺要件,陳男也未提出任何證據。法官更直斥他的說法荒謬且不合理。
依原契約,若由房仲完成交易,賣方應支付實際成交價456萬元的3%(13萬6800元),買方則支付2%(9萬1200元)。法院合併仲介應得報酬、陳男違約情節,依民法第252條酌減後,認定22萬8000元為合理金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