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還有高達9億的用戶,是屬於UUC平台:平台以用戶自行上傳的內容,提供免費的串流服務,像YouTube就屬於UUC。據IFPI的報告顯示,全球UUC平台2016年實際回饋給內容權利人的報酬,僅有5.53億美元。
這凸顯出數位經濟起飛,智財在全球市場上並未獲得等值回饋的荒謬情況,問題就出在「價值差距」。IFPI舉例,付費音樂串流服務商Spotify,2015年支付給唱片公司的報酬,相當於每位用戶20美元,YouTube則不到一美元。同一首歌,在同樣的影音串流平台,獲得的報酬卻不相同,再不改善日益惡化的「價值差距」,合法授權的串流平台將難以經營下去。
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CISAC國際藝創家聯會」(The 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Societies of Authors and Composers)將「價值差距」列為2018年度主題。CISAC亞太區總裁吳銘樞對本刊強調:「很多平台使用版權內容,收入卻沒有公平地分配給創作者。20年前制定的法律沒跟上潮流,讓平台有藉口不支付授權費用,希望各國政府修法,避免問題持續惡化。」
吳銘樞指的法律,來自於美國1998年通過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中的「避風港原則」。當時美國為了促進互聯網發展,考慮到部分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平台,無法事先判斷用戶上傳的作品是否侵權,一旦發生侵權時,平台只要在接獲權利人寄送的通知後移除侵權內容,便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隨著科技發展,「通知+下架」機制卻遭到濫用。谷阿莫在YouTube的影片曾遭人檢舉被下架,就是依據《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中的「避風港原則」,讓他不必因為 侵權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