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化的版權改變,不止音樂,電影、文本創作者權益都被消耗殆盡,修法工程困難且浩大,但不解決的話,創作人很難生存。」創作人賴以為生的權利金來源,分別為「公開播送」「公開表演」與「公開傳輸」,隨著數位化時代來臨,平版、手機已取代電視台與電台,有10%轉型成公開傳輸,「但公開傳輸數字成長僅1%。」
「如果免費平台提供相同內容卻無需支付授權費,未來像KKBOX、MyMusic等合法授權的平台,是不是也會覺得可不照規矩來,形成惡性循環?」內容創作者應得到合理回饋,才能產生新一代創作人,形成產業。彭季康呼籲任何人上傳音樂應先取得授權,「如果有困難工會可協助,並設法健全授權體制,達成正向發展。」
CISAC亞太區總裁吳銘樞透露,歐盟透過調查、反壟斷等不同層面解決問題,中國也將大舉修法,把網路服務商責任列入條文,台灣的著作權法也是時候考慮全球趨勢調整制度,「畢竟版權法的保障愈高,文化產業才會更蓬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