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5 21:21 臺北時間

法律扶助法修法恢復不排富 立院明二讀闖關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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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立院日前初審通過修正《法律扶助法》第5條規定,但現在二讀極可能翻案。
立院日前初審通過修正《法律扶助法》第5條規定,但現在二讀極可能翻案。
有鑑於法律扶助未採排富條款,應將錢花在刀口上,用來補助弱勢族群,以避免強制辯護案件,未審查被告資力而造成資源排擠的漏洞,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修正《法律扶助法》第5條規定,原本修法立意良好,可望兼顧公平性及避免國家公帑浪費,不過,二讀極可能翻案,導致國家資源浪費。
本刊接獲立委助理爆料指稱,近來不少人頻頻遊說立委,企圖在二讀翻案,打算恢復原來舊制,一旦翻案成功,不但有違法扶扶助無資力及弱勢民眾的設立宗旨,未予以審查排富的狀況,也將導致司法資源分配不均。
本刊調查,立院明天(26日)即將進行程序委員會,討論法律扶助法修法,根據資料顯示,司法院在2014年前,原本每年編列補助法扶的預算大致都維持在7.5億元左右,從2015年開始,司法院補助法扶預算開始攀升,近3年,每年已補助超過10億元,去年甚至達13億元,其中關鍵之一即在於強制辯護案件未進行資力審查。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強制辯護類型包括涉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因精神障礙及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與原住民等相關案件。
不過,由於不少毒販涉及重罪,明明靠著販毒謀取不法暴利,或涉及經濟犯罪、人口販運等罪,若依舊法規定,由法扶全面無償提供辯護,不但拖垮法扶財力,也會排擠到補助其他弱勢的經費,因此,各界疾呼對於強制案件被告必須進行資力審查。
依照強制辯護案件的資力審查作法,當事人必須符合以中、低收入戶,或家戶收入接近貧窮線為主,法扶成立迄今,強制辯護案件,其中有不少都在為毒犯辯護。此外,立委黃國昌也曾質疑,法律扶助法造福弱勢民眾,但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曾因案申請法扶資源,月領高薪卻不用審查資力,他不禁反問合適嗎?
一名律師無奈地說,依照現行法令規定,最輕本刑3年以上重罪,都須由法院指派律師辯護,即所謂的強制辯護案件,不須審查資力,才會出現毒犯明明很有錢,不但開賓士車、拿LV名牌包,卻仍可依法申請扶助律師,形同拿全民納稅人的錢打官司,顯得極不合理,有必要透過修法,制定排富條款,避免資源遭濫用。
現行強制辯護採三元模式,分別由法院附屬的公設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指定律師(義務辯護人)。進一步分析國家支出成本,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法扶律師與公辯、義辯酬金或用人成本,以法扶最高,義務辯護人次之,公辯平均成本則最低,有需求的民眾可視狀況申請補助。
法扶目前在各縣市設立22個分會,主旨是提供無資力或因幫助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而提供必要的法律扶助,一旦國家資源產生排擠效應,弱勢民眾反而無法獲得扶助,造成法扶機制漏洞,唯有善用公帑,才能把資源妥善運用到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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