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研究雖是學生所做的報告,但觀察結果與司法實務可說不謀而合。依照目前一般官司審理所指的死亡負擔成本,包括殯葬費用、醫療或看護費用、扶養費用、工作或財產上的損失及親屬的精神慰撫金,法官除審酌上述客觀事實,也會考量當事人雙方社經地位及財力等條件,並了解交通事故發生有無責任比例分攤問題,最後再計算被害者餘命價值,並評估直系親屬的精神求償損失。
一般車禍的損害賠償,法官會審酌被害人生命、財產損失及其家屬的精神撫慰金等三大項目,最基本的賠償包括被害人醫藥費、看護費、增加生活上負擔、工作收入減少、工作能力減損、甚至喪葬費等,只要有需求依據及支出確實有其必要性,法官通常會接受,也會依照國人平均壽命再扣除被害人遇害年齡計算,估算出財產損失。
最複雜的部分則是精神撫慰金,依照最高法院判例見解,該部分判賠標準會考量雙方當事人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而定,被害人的直系血親,例如雙親及子女都可請求賠償,一般而言,死亡部分,每位直系親屬約可獲賠50萬到100萬不等,有時視個案狀況不同而有不一樣的賠償金額。
按理來說,生命無價,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理賠部分無法私了和解,案件進了法院就要講求客觀證據判案。其實法官也很無奈,法庭上經常上演被告要求東減西扣,另一邊則是被害家屬哭得柔腸寸斷,希望法官能判賠多一點,最後的結果,往往是判賠金額與被害家屬的期待有所落差。
例如新北市五股區林姓男子在前年無照騎乘大型重機,凌晨撞死蘇姓婦人,被害人家屬指控林男以飆車為樂,新北地院審酌客觀條件,僅判處林男賠償303萬元。吳姓男子在2015年7月開車行經內湖金龍路,不慎撞死騎乘機車的張姓現役軍人,家屬提告求償,士林地院判賠389萬元。
此外,郭姓男子在2013年6月開車行經屏東勝利東路,不慎撞死王姓機車騎士,法官認為家屬已領取強制保險理賠200萬元,高雄高分院僅再判處郭男賠償43萬餘元。廖姓男子開車載著薛姓女友人行經新北市萬里區台二線,超速行經大轉彎,導致車子失控撞擊路旁標示桿,造成薛女腦漿外溢死亡,基隆地院在2015年初也判處廖男賠償123萬元,對於富少肇禍釀成2死3傷,付出5000萬元達成和解,賠償金額之高已創下司法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