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台中大雅火災等案件中,多是消防員進入無人待救的火場搶救導致悲劇發生,因此修法增訂消防員「退避權」成為朝野共識。三讀條文規範,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採取適當搶救作為,若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可以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至於危險性救災行動的認定標準,由消防署另行訂定。
至於調查權,消防署調查消防員、義消因搶救災害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原因,應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聘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與基層消防團體代表。
另外,因桃園敬鵬平鎮廠大火發生時,廠內儲存的柴油與化學藥劑資訊不明,讓搶救難度大增,因此本次修法也明訂「資訊權」,就是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工廠火災,得命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若工廠管理人未提供資訊或虛偽不實者,可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工廠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救災者,可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