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鄭雅方及石佳珍指出,美國「遣送出境」程序可分為二種態樣,首先,第一種為根據移民暨國籍法第237條之規定,當外國人之行為符合驅逐出國要件時,則外國人可被遣送出境。 第二種則為根據移民暨國籍法第212條之規定,當外國人行為符合不應被准予入國之要件時,外國人亦可被遣送出境。
根據美國移民暨國籍法規定,在美國境內以及獲准進入美國領土之外國人,如其行為或所參與之活動,符合下列情形,可被遣送出境: 包括入國時,未被獲准進入美國;或改變、調整身分;或違反本身所屬身分。
其次是外國人因觸犯刑事罪行,而應被遣送出境。第3是外國人未辦理外僑登記,以及偽變造證件。第4則是安全及其他相關之理由;第5是外國人入國後,5年內,成為公共負擔;第6為非法投票者。
律師鄭雅方及石佳珍進一步指出,美國驅逐出國的判斷,首先就外國人之行為符合驅逐出國要件情形而論,假若外國人本人已身處在美國境內,但外國人行為或活動,構成可被驅逐出國之要件時,此時,則可啟動「遣送出境」程序。
換言之,當外國人已抵達美國國境線之內,於接受美國移民官、檢查人員或國境巡邏人員檢查之際,上述國境線上之執法人員,如發覺外國人之行為,已觸犯刑事罪行、參與恐怖活動、不具有入國之要件、謊稱為美國公民或曾被驅逐出國者,而與其所主張之「移民身分」有所出入與不符合,此時,美國國土安全部移民官會填報I-862之申請表格,以作為出庭通知書,並為外國人出席後續程序之用。
鄭雅方及石佳珍說,在移民法庭開庭之前,外國人是否會被拘留於移民收容機構主要之依據,乃在於「驅逐出國」所依據理由。之後,上開外國人將會被安排出庭移民法庭,並由移民法官決定(裁決)外國人之行為或活動,是否具有可被驅逐出國之特性。以上,係屬於當外國人之行為符合驅逐出國之要件時,外國人可被遣送出境之情形。
此外,不論外國人行為係屬於「可被驅逐出國」,或「不具入國條件」,當美國國土安全部(簡稱DHS)向外國人裁處「出庭通知書」之後,即表示DHS向「移民法院」啟動「遣送出境」之程序。假若國土安全部係以移民暨國籍法第237條向移民法院提告,則國土安全部本身須舉證外國人之行為,具有可被驅逐出國之情形。
至於遭鎖定驅逐的外國人也有司法救濟管道,律師鄭雅方及石佳珍指出,如外國人對於「移民上訴委員會」所裁處的「遣送出境訴願行政處分」仍表示不服,則可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告訴。如外國人對於上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判決仍表示不服,則可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鄭雅方及石佳珍指出,至於美方遣送出境程序的啟動程序,整體而論,可區分為3種主要之模式,第一種模式是「一般型(普通型態)」程序,此種之程序,適用對象為非重罪外國人,重點在於須踐行行政聽證之程序,亦即,須經由移民法官裁決之後,始可將外國人遣送出境。
第2模式為跟據移民暨國籍法第238條所啟動「加速型(快速型)」遣送出境之程序,所適用之對象,係因觸犯重罪而遭法院加以判刑,且可被美國政府加以驅逐出國。當外國人服刑完畢之後,會被以一種快速方式遣送出國,通常會省略移民法庭行政聽證之程序,亦即無須經由移民法官之裁決,而改由法院直接課予外國人須被遣送出境之司法命令。
第3模式則是專門針對外國恐怖份子所發動之「遣送出境」之程序。顯見美方對於移民規定相當嚴謹,程序也很複雜,未來想在台灣犯罪,再逃往美國過爽日子的罪犯,恐得面臨遭遣返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