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陳昭勳說,當「損鄰」發生時,一定要記得先掌握房屋現況、請求地方政府協助、安全鑑定,以及進行和解或求償等四個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他指出,一發生損鄰事件,建商有義務立刻做「現況鑑定」,若建商逃避不作,受損居民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訴,由都發局責成建商進行鑑定。
接著,雙方進行協調,通常會找第三公正單位來鑑定,作為協調賠償的依據。此外,陳昭勳律師指出,台中市政府有「台中市損鄰爭議處理要點」「施工管制辦法」,各縣市政府也都有訂定類似行政命令或施行細則,依據這些法規命令,受損戶如果覺得私下與建商協調,對自己不利,可以請都發局介入。
而都發局會邀集起造人(建商)、第三公正單位針對損害情形進行評審,評審結果並沒有強制力,若其中一方不滿意,可以不接受。陳昭勳說,依據民法184條第一、二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之相關規定,受損戶可向法院提出求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至於損害賠償範圍,陳昭勳說,住戶必需提出受損的證明,而且,不只是房屋硬體受損回復原狀的部分,若因「損鄰」而使得房屋結構受損,無法回復,雖然不影響公共安全,但會使得房價貶值,這部分也可以經第三公正單位鑑價,提列求償。
此外,陳昭勳說,找都發局協調有個好處,就是若造成鄰損的施工,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都發局可下令停工,甚至,若協調之後,住戶接受損害評審結果,但建商卻拒絕理賠,都發局還可以拒絕發使用執照,這一招,沒有建商不怕的!
不過,建商若對損害評審結果不滿,認為要他賠的太多,不合理,可以將評審所要求的賠償金額,提存在法院,再慢慢打官司,等法官判賠,如此,都發局就沒有拒發使用執照的理由,陳昭勳強調,都發局介入,是讓雙方都有個客觀的依據,沒有強制力,但對雙方都有某種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