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董事長陳啓昱2月1日閃電請辭,據傳主因是台鹽轉投資的台鹽綠能公司承攬台泥旗下的嘉謙綠能的「嘉義義竹漁電共生案EPC統包工程案」,在合約的特別約定事項提到「違約金」是工程款的10倍,一旦工程出包,恐讓台鹽綠能及母公司台鹽賠不完。
對此,台泥公司表示,該合約的10倍罰款並非工程違約金,而是俗稱的「廉政條款」,在實務上,台灣各國際級企業,皆會在合約中訂定廉政相關條款,包括須賠償交易總額10倍、20倍的罰款,或者明定如有不正當利益,須賠償總交易金額10到100倍罰款,甚至是支付前1至3年度總累積交易金額的罰款等等。
台泥主管解釋,所謂的「廉政條款」僅約定交易對象有道德瑕疵,導致公司權益受損時的賠償事項,一般工程延宕等違約狀況並不適用,「我們的廉政條款是賠償10倍,一些國際大廠甚至會要求到100倍。」
台泥強調,其實證交所發布的《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就有相關規範,要求上市市櫃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應規範對外文件、公司網站需明示誠信經營的政策,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因此,台泥才會合約內容訂定廉政條款,目的就是為了符合政府對上市櫃公司的反貪腐法規要求。
最後,台泥重申,為確保企業永續經營與合法適性,台泥除嚴正要求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更以國際標準為圭臬,希望藉此和合作供應商共創廉政、透明的共榮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