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髮指的是,陳嫌見四下無人,竟脫下褲子叫小男童替他口交,並用私處磨蹭小男童的性器官,直到射精。而為了避免射出的精液成為犯案證據,陳嫌竟自備塑膠袋,將精液全射進袋內,隨後將袋子包好帶走丟棄。
陳嫌以為如此就能神不知鬼不覺,但警詢時男童十分害怕,不時停頓,需由父母輪流陪伴才斷斷續續說出事發經過。察覺有異的警方,從男童身上採集到一滴口水檢體,就靠著這滴口水,驗出有陳嫌的DNA才突破案情。
法院審理時認定小男童被強逼口交,男童年紀雖小,對於案發經過無法鉅細靡遺交代,但在警詢及檢方調查時主動透露,曾抗拒幫陳嫌口交等隻字片語,足以證明陳嫌惡性重大,所為已明顯違反小男童意願。
合議庭並認為,小男童心智稚幼,才開始探索世界,接觸事物有限,不懂男女間肢體互動、身體撫摸或性行為,遑論有何經驗可言,若非小男童親身經歷,根本無法說出這段駭人遭遇,況且男童年紀小,即使被他人誘導,也無法背誦講出筆錄記載的內容。
判決指出,由於男童在警詢及檢方調查的說法一致,加上警方利用唾液分析方式,從小男童身體採集到的口水與陳嫌的DNA相符,就連小男童送醫治療,醫院也記載「被害人描述被陌生人撫摸外生殖器,陌生人並掏出外生殖器,對陌生人之外生殖器接觸」等內容,認定小男童所言屬實。
雖然警方逐一找到被害人指認,但狡猾的陳嫌在法官審理時,緊咬警方栽贓,「警察問我問題時,跟我說我有做的話,就叫我跟著他寫的唸」等語,不過,公訴蒞庭檢察官出招,會同院方勘驗警詢錄音帶,並未發現有警察唸一句,陳嫌跟著說一句的情形,顯示並無不當偵訊,筆錄具證據能力。
此外,陳嫌犯案時會先騎腳踏車將被害男童載離現場,後將車停在賣場或超商附近,再徒步將男童帶到廢棄空屋,顯示他早就籌謀犯案。
合議庭委請醫院鑑定發現陳嫌屬高再犯危險性罪犯,且據國外文獻顯示,以男童為對象的戀童症者的再犯率,約為以女童為對象的2倍,因此重判他入監服刑,另須強制治療。家長也應避免幼童落單,以免成為有心人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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