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於8月16日宣布,將進行《證交法》第14條之4、14條之5、178條修正,準備將獨董的股東會召集權、對董事提起訴訟,以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代表公司權等三權限,改採審計委員會合議制。
為使各界了解相關法案之修正及因應作法,《當代法律》雜誌昨(25)日舉辦「獨立董事召集股東會」線上座談會,邀請多名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對於修法一事,不少法界人士紛紛表態支持,希望可以加快修法腳步。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莊永丞表示,以往大家都依循經濟部函釋,認為獨董可單獨召開股東會,但他並不贊同審計委員會的獨董成員可以單獨行使監察權、恣意召開臨股會。
莊永丞指出,經濟部的見解似乎忽略,《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之獨立董事成員並未準用《公司法》第221條監察人單獨行使監察權之規定;他認為,審計委員會的獨董行使監察權時,本來就應該貫徹合議制的精神。對於金管會目前修法的版本,建議可思考完全刪除《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
當代法律雜誌社長、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王晨桓也表示,相關法規修正有其必要性。尤其,針對《證交法》第14條之4準用規範,有部分監察權回歸合議行使,部分維持單獨行使,造成雙頭馬車的狀況,相關條文之修正,有必要多加審視調整。
而獨董亂象頻傳,為了減少多胞股東會之情形,台大法學院副教授陳肇鴻提出另一種觀點:「目前在英美法系國家,股東會召集通知是由公司祕書(company secretary),相關制度若能引進國內,或許可以控制同時召開多場股東會的情形。」
金管會推動修法引發各界討論,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則提醒:「現在主管機關要關起這扇門,在法規尚未上路前,沒有拿到經營權的市場派,恐怕會蠢蠢欲動。」面對這樣的狀況,他認為,相關單位應加緊腳步,讓法規更加健全,避免有心人士干擾公司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