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公平會出席人員一再強調「部分餐廳反應透過店內自取本來就是原顧客,餐廳並沒有拓展新客源,對商家來說弊多於利」,但foodpanda律師則表示:「是否有新客源,公平會根本沒調查過,以片斷認定來裁罰,是不合理的。同時foodpanda也從未因為餐廳未遵守店內價,而加以罰款!」
2019年10月、2021年5到6月,公平會對foodpanda的6萬多家中約200家合作餐廳兩度問卷調查,認為foodpanda要求餐廳業者在平台刊登餐點價須與店內價一致,另要求業者接受「顧客自取」訂單,認定是「以不正當限制餐廳業者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有限制競爭之虞」,去年9月開罰200萬元。
據了解,公平會2次問卷僅發出130份、94份,各回收36份、28份,回收數占總家數只有0.06%、0.04%,且只訪查餐廳業者,對於實際使用平台的消費者絲毫未做調查;且第一次問卷,半數餐廳均認為「foodpanda店內價措施對其沒有影響」,相關調查內容也無法證明「所有餐廳均採店內價措施且毫無選擇空間」,但公平會宣稱站在餐廳業者立場,執意開罰。
事實上,公平會去年決定裁罰foodpanda,委員洪財隆就罕見出具不同意見書,直指該處分「是一個認事用法皆大有疑問的不當決定」「處分理由既缺乏學理根據,更無具體資料佐證,充滿臆測語言」「尤其是竟有『將導致店內價上漲、資源配置扭曲』等缺乏嚴謹學理和實證支持等類似指控,作為定罪根據,更匪夷所思;外送平台是新興事業,foodpanda訂價行為可能是仍在發展與創新的商業模式,公平會沿用舊思維和模式作為定罪根據,對台灣的競爭環境會是傷害。
Foodpanda律師主張,各平台商業模式迥異、各有客群,餐廳可選擇合作平台,foodpanda無法限制餐廳的選擇權,對於願意維持店內價格的餐廳,會提供較低抽成優惠。店內價措施是期許消費者透過平台購買餐點得享受較低價格,如此消費者數量會增加,合作餐廳也會獲得訂單及品牌知名度提升等利益,來創造消費者及餐廳雙贏局面,並沒有任何限制競爭之虞。
洪財隆也認為,店家只要參與行銷活動,就可不受價格一致限制,若業者仍無法接受條件,大可改與其他平台合作,其實仍有相當大的選擇空間,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規定開罰,應針對「要求餐廳於平台刊登價格須與店內價格一致」,究竟如何影響、限制競爭。
Foodpanda律師表示,公平會只針對餐廳做「店內與外送同價」問卷調查,再拿店家抱怨作為定罪根據,未針對商業模式的效果與影響、店內顧客、平台訂餐使用者詳加調查,進而取得具說服力的事證,不僅忽略平台經濟特色,也顯示面對新興商業模式執法態度不夠謙卑,才會出現令人匪夷所思的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