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申翰說明,當時勞保局轄下,和業務佐理一起在1998年4月1日開始適用《勞基法》的,包括工友、雇員、業務助理,而工友有當時的「事務管理規則」,雇員則是比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恤及資遣辦法」,業務助理也可以依照「職員公、自提儲金規定」來計算勞基法適用前的工作年資。只有業務佐理被不知道是有意或無意地忽略掉。
舉例來說,有位業務佐理自1978年開始在勞保局任職,到了2019年申請退休,在勞保局工作了40年的時間。但勞保局退休金計算上卻只寫:採計年資自1998年4月1日至2019年,1978年到1998年3月31日之間20年的年資憑空消失。
而《勞基法》84條之2的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雇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洪申翰指出,勞保局不但未為業務佐理訂定相關法令規定,也未召開具體討論退休金給付方式的勞資會議。洪申翰表示,勞保局提出的勞資會議紀錄,都只是勞工提案後,勞保局單方面表達不採計1998年4月1日前年資的立場,並未具體和勞工討論退休金的給付。他說:「如果這種勞資會議可以接受的話,那勞動部可以關起來了。」
洪申翰表示,請勞動部找專家學者來討論要如何採計業務在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並請勞動部和業務佐理進行勞資協商,針對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要如何計算或是給付一次性的補償金進行討論。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會再詳細了解,勞保局有安排專家學者會議,看如何解決問題,一定會依勞基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