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經營權戰火持續延燒,昨(9)日晚間,泰山發布一則重大訊息,認為獨董陳敏薰違反《證交法》第14-2條第二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未保持獨立性,依法當然解任,消息一出引發各界討論。
隨後陳敏薰發出聲明表示:「本人過去的行為都是基於獨立董事職權之行使,被扣上缺乏獨立性的帽子,實在始料未及並深感不可思議!」她強調,這次的解任完全違反法律,根本無效。
針對相關情事,證交所今(10)日也發出新聞稿表示,泰山提出的獨董解任事由非屬《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當然解任之事,痛批泰山不能只靠2份法律意見書自行認定並任意發布重大訊息,要求公司應立即更正重大訊息。
證交所指出,有關單位對於經營權爭議事項,均保持中立立場,但重大訊息為投資大眾所高度關注之資訊,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事實,不得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也不得以重大訊息做為經營權爭奪之相互攻詰平台,並強調:「如仍蓄意違反,將從嚴處置!」
事實上,這並非是史上第一次獨董被公司派解任。2020年的友訊經營權之爭,是國內發生公司派解任獨董的首例,最後經濟部商業司駁回解任獨董及相關公司變更登記的申請,讓事情告一段落;2021年光洋科經營權之爭,也曾發生公司派解任獨董吳美慧的事件,當時還有小股東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申請禁止吳美慧的獨董資格,但最後法院裁定駁回,認定其獨董資格不受影響。
一名法界人士指出,「當然解任」制度存在法律漏洞,是否有當然解任事由?該由誰認定?這些問題在制度不完善下,將導致掌握公司公告權限的公司派,可以逕行發布公告,指控敵對陣營獨立董事構成「當然解任」;此外,由於獨董是在股東會被選任出來的,若要進行解任也應透過股東會或司法單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