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律師陳又新向我們補充:「和解最後達成什麼條件,其實對提告者來講不重要,重點是試探有沒有退讓的可能性?只要有談的可能性,他就知道你可能撐不住,繼續施壓、產生破口的話,最後只要和解成立,不管條件是什麼,他就可以出去對外講。」A男先前提告多位網友時,陳又新正是這些網友的律師,這天他陪同張雅涵受訪。
張雅涵頻點頭:「法庭真的很可怕,法官坐得很高,那個樣子就很可怕,而且我又坐在被告的席位,就會覺得,為什麼是我坐在被告的席位上?這件事會越想越荒謬,會很想趕快結束這一切,所以,如果我沒有爸媽幫我,沒有錢請律師,可能最後什麼都會答應了。」
別說被告,有時連證人都承受龐大壓力。那段時間,陳又新透過手邊其他同樣遭A男提告的網友,深入了解案情,也找到證人出庭。某次,他希望B女出庭幫忙作證,證實她是文中敘述有相似經驗的女生,以證明張雅涵發文有所本。B女在開庭當天現身,陳又新才發現,B女雖與A男也有淵源,卻不是文章所提的女生,「她很想幫忙作證,可是我之前傳給她的內容,她沒有勇氣仔細看。(文中)那個人並不是她。」之後他才找到對的證人。
噤聲二度傷害 全球都在發生
何止B女,張雅涵自己也經常不太敢點開陳又新的訊息,「他名字跳出來一定是壞事,要講案件,所以通常我會先滑掉。不得不看的時候,我會先深呼吸,再點開來。如果內容有附PDF檔,我就丟給我先生,請他看完向我簡報內容,然後我會喝個飲料或吃個甜點,平復心情。」
張雅涵一口氣說了許多在訴訟過程中人們難以想像的壓力與恐懼。而或許,這樣的煎熬恰是某些提告者的目的,曾任立委的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尤美女,以已故作家李敖的名言為例,比喻興訟:「李敖是告人最多的,他說過,提告的結果不見得會勝訴,重點在過程中可以把對方整得很慘,讓你3年、5年都被綁在訴訟中。」
性暴力加害者反控被害者,亦可能出於如此,「不斷羞辱你、二度傷害,每一次開庭對你都是一個酷刑,逼你把嘴巴封起來,這才是他的目的。」她舉了一個經典案例:「某校學生指控教授性騷擾,學校進行調查,教授否認,指學生說謊,還揚言要告所有的調查委員,請律師發了一張存證信函給學生及所有的調查委員。他只是揚言,但這樣就產生很大效力,因為大家都不是學法律的,學校嚇壞了,最後校方居然反過來勸那位學生去跟老師道歉,不然會被告。」
不只台灣,在歐美,富有權勢的加害者也深知法律行動是打擊#MeToo運動、使受害者噤聲的有效手段,2018年,法國#MeToo運動發起人、記者桑德拉.穆勒(Sandra Muller)便被她控訴性騷擾的電視製片提告誹謗,索賠5萬歐元的損害賠償及1萬歐元的訴訟費。此案歷時2年,穆勒在一審因缺乏證據敗訴、被法院判賠1.5萬歐元;2021年,巴黎高等法院二審轉而認定穆勒言論具有善意,才改判她勝訴。穆勒認為,一審判決傳遞的訊息正是:希望女性在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中閉嘴。
類似案例在全球各地都在發生,各國誹謗法律的差異,則帶來不同程度的反制力道。據CNN電視台報導,在澳洲、法國和英國等國,誹謗案件的舉證責任在被告,使#MeToo運動者在陳訴經驗時遭遇更大挑戰。2019年,雪梨《每日電訊報》就曾因報導#MeToo事件被提起誹謗訴訟,最後判賠澳幣290萬元;在印度,二起捲入誹謗訴訟、受矚目的#MeToo案件,控訴者更可能需面對長達2年的監獄刑期。
只是,困難在於,提告、捍衛名譽是當事人的權利,且是直接寫進《憲法》的重要基本人權,況且,確實可能有人是被誣陷。該怎麼因應這樣的兩難?人們似乎仍找不出好的答案。答案尚未出現之前,越來越多的#MeToo控訴者面臨被告,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就說,婦女團體最近接獲一樁求助案件,一名零售業員工上網控訴曾遭雇主性暴力,發文後,幾位工讀生也留言表示曾遭雇主程度不一的性騷擾,但不久,被指控的雇主揚言提告。「甚至,有人只是整理這波#MeToo的資訊,也被榜上有名的加害者要求下架,否則要提告,她就來找我們求助。」
個資保護粗糙 姓名地址曝光
幸而,在法律上要成立性暴力很難,但要成立誹謗或侵害名譽權,同樣不容易。張雅涵的案件歷經2年,今年5月,台北地方法院判張雅涵勝訴。法官認為,A男不僅是市府幕僚,同時也是政治評論者、擔任過立委助理,算是公眾人物,張雅涵的言論並非僅限於私領域,而是可受公評的意見表達,且是善意評論;她引述其他女性經驗時,也經過充分查證,有相當理由認定所述之事實為真,亦是基於公益目的做出的評論。
律師陳又新解釋,與言論自由有關的案件,早年大法官便有相關解釋,被告較受到保障,「就是『真實惡意』原則,我只要確信我所評論的事情是真實的,就有機會可以無罪。那我要如何確信我寫的是真實?並不需要提出能符合最嚴格證據法則的證據,只要我有經過合理的查證,我確認這件事屬實,就可以。」至於惡意,指的是故意捏造事實。
張雅涵說,自己算是幸運吧,幾乎是「完美的被告」,「如果沒有錢(打官司)、沒有很好的先生給予情緒支持,沒有適當的律師,我覺得真的不可能勝訴。」她說,陳又新先前已對案情十分了解,且具性別意識。
只是,雖然取得了勝訴,但過程煎熬,張雅涵還付出料想不到的代價。判決書登上網後她赫然發現,網站竟公開了她與其他相關人的姓名、性行為細節等過去她自己從未揭露的隱私。依《性侵害防治法》,性侵害案件的審理不得公開,判決書亦會隱蔽當事人姓名及相關個資,但,若案件類型是誹謗或侵害名譽權,即使同樣涉及性隱私,當事人個資卻不在保護範疇內。
個資保護的粗糙,早在官司進行時張雅涵就覺得不對勁,她說,從卷宗就可看到對方住址,亦即A男也可透過訴訟文件得知她家住址。令人發毛。
「這件事情帶給我很多失望,當然有好的部分,例如其他女性出來講她們之前沒有勇氣說、謝謝我,會讓我覺得這件事情停在我這裡就好了…可是我變得不熱衷政治的事,會有點心寒,1、2年之後還會在不相關的貼文底下看到留言,說當初出來講A男怎樣的那個女生不也不見了嗎?根本就是第五縱隊(敵國間諜)吧?」她語氣失落,又有點倔強地說:「我當下就直接標記他說:『你說誰不見了?』但他也沒有回我。」
利益劇烈衝突 律法確有疏漏
至於現身受訪,張雅涵希望能成為其他女性的力量,「我的事情已經過很久,A男應該已經盡他所能,讓我吃了『後果大全餐』,我出來談這個,是希望哪天在他們(#MeToo控訴者)不幸需要的時候,可以找到這篇文章,也讓其他人知道不要亂留言,說什麼支持提告。」
如果當初知道後果這麼嚴重,還會發文嗎?5年來,張雅涵想過這個問題很多次了,她沒有一絲猶豫,語氣堅定地說:「如果再來一次,我還是會做,因為我不想要等別人(站出來),另一方面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有比我更有條件(被告)的人出現,而且為什麼一定要等別人也受傷?」
截稿前,#MeToo的新聞已漸漸淡出人們視野,但對這些公開自身性暴力經歷後可能面臨被告的受害者來說,更艱難的抗爭或許才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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