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房屋指控,永慶房屋由好房網發出7則有關信義房屋的不實訊息,再附加「#信任帶來被詐騙」「#黑心信義」等標籤,配合購買信義房屋關鍵字廣告,連結至好房網TV網路頻道散播,並加上「騙很大」等字,讓消費者在網路搜尋信義房屋時就會連結到不實訊息。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好房網是不動產相關的媒體,依最高法院判決要旨,發布新聞及訊息前應合理查證,如果任意結合非真實資訊,導致報導與事實不符,仍有過失責任。判決另指出,因投訴者是消費爭議的一方,投訴時有利己的立場,媒體應進一步查證,不能將爭議全歸責於被投訴的一方,且引述其他媒體報導時,也應盡相當的查證義務,而非引用其他媒體資訊照單全收。
對此,好房公司認為,相關新聞均合理查證,且網路新聞為吸引點閱,有使用「誇張」「騙很大」等字眼,但這是反映投訴者對真實事件經過的感受,好房網確實受理投訴,因投訴案件集中於特定房仲業者,且挑選事件題材需考量公益性、新聞性及話題性,以及被害人願意提供細節程度、事證核實情形。且信義房屋指好房網關於該公司消費爭議新聞是受永慶房屋指使,好房公司認為有澄清必要,才以「聽受害者的真實聲音」連結至僅有信義房屋的負面新聞,藉此訴諸輿論公評。
憲法法庭今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認定,媒體有查證義務,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之資訊,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本來就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承審法官在個案中對身為不動產買賣專業媒體好房網查證義務作出判斷,法官認定,好房網對信義房屋的指控,有些事件只有做部分查證;有些事件則完全引用其他媒體的報導內容,再散布對信義房屋負面的標題、廣告、圖片、標籤、摘要等,並沒有進行合理查證及平衡報導。
法官調查發現,好房網的7則報導及訊息,均有不實及未合理查證的情況,如報導「怒控房屋公司未說明完整實價行情矇騙客戶」事實上信義房屋有提供不動產行情資訊給投訴者,至於信義前員工遭判刑,犯案時間是離職5年後,與信義無關,漏水事件也沒有完整查證,另一案的房子則漏水壁癌嚴重,屋況甚不佳,且樓下是牛排館,成交價符合行情,對這部分好房公司,及筆名林志文的好房網總編輯楊欽亮,應連帶賠償信義房屋300萬元。
判決指出,信義房屋與永慶房屋是競爭對手,永慶房屋與好房網的行為,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因此判好房公司及永慶房屋須登報澄清此案,並不能再購買信義房屋的關鍵字廣告,全案仍可上訴,房仲間的法律戰恐一時難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