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風場開發容量上限,CIP一直抱持著很開放的態度,我們沒有想要獨拿案場的念頭,更不會說一定要爭取1GW。不過,在3-1選商的時候,CIP曾經跟政府反映過,500MW的開發容量可能太小沒有經濟規模,或許可以考慮放寬到600MW。風場有經濟規模,企業購售電合約(CPPA)自然可以訂得更低一點。」許乃文語氣平和地對本刊描述她對風場開發容量的想法。
許乃文進一步強調,國外有些離岸風電案場一標就是1GW、2GW,但我們(台灣)不見得要跟國外比。不過,500MW的確不夠大,沒有經濟規模,勢必一定要再放大,這樣對供應鏈、綠電買家都比較有利,以綠電買家來說,就可以買到稍微便宜的綠電。另一方面,從風機發展的趨勢來看600~800MW的風場容量會是較好的選擇。事實上,你把所有的風場容量都只給一個開發商,站在國家的立場也不見得好。
其實,只要港口等基礎建設能夠配合,施工船舶也沒有問題,同一時間不同的開發商都可以一起施工。許乃文認為,在這樣的狀況下,為台灣風場所造就的完工速度會比較快,而政府的風險也是較分散的。
「遠遠的望去,風機或水下基礎好像都長得一樣,但其實有可能都有細微的差別。這是因為每一個風場的設計都是獨特的,甚至同一個風場不同支的風機,水下基礎都要特別量身訂做,不同點位鋼板的粗度長度可能都不一樣。在這樣的情況下,你(政府)若只給開發商300MW或200MW,本土的離岸風電產業鏈根本不夠回收成本。」許乃文補充說道。
許乃文透露,做專案融資的外商銀行也會看開發商供應商的財務、營運體質是怎樣,才會評估是不是要借錢給開發商。事實上,外商銀行在做盡職調查的時候,開發商所有的採購合約,外商銀行都會一一審視,甚至有些還會到供應商哪邊實地查核。因為,供應商若出問題連帶地也會影響到開發商風場的建置。除此之外,供應商可能也需要跟銀行團融資,你給他足夠的訂單,生產有經濟規模,銀行團融資的意願才會高。案場大訂單多,供應商的成本競爭力才有可能越來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