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自去年陸續揭露台北市某私立幼兒園爆出性侵案後,但陸續有家長報警反映狼師仍續任,到上週更累計至少20名女童受害,但礙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媒體不得揭露細節,形同變相保護加害人,也讓家長無所適從。儘管衛福部稱法條並未禁止報導幼兒園名稱及加害人資訊,然而本刊過去曾在報導某兒福機構的虐童性騷事件後,遭台北市社會局裁罰3萬元,顯示中央的衛福部與地方政府執行有落差。
衛福部今(17日)下午舉行臨時記者會,呂建德強調,《兒少權法》第69條本意是保護受害人,並非保護加害人,或要求媒體不得報導,該法目前已在修法階段,會在1個月內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相關媒體公會代表進行原則討論,盼未來周延法規規範,讓外界有所依循,而地方政府應盡監督責任,不容忽視,衛福部會積極協助地方,共同合作增進兒少最佳利益。
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指出,監察院據《兒少權法》第69條設有例外條件,若媒體基於兒少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等,揭露法規中禁止的特定內容,經行政機關審議後適度揭露,則不會遭到開罰,但現行條文中對於「行政機關」未有明確規範,會在1個月內訂定報導原則,說明各項媒體關心的機制。郭彩榕表示,「呼籲媒體朋友秉持被害人同理,揭露時要想到被害家庭的心情與處境。」
至於兒少負面事件發生時,常有網友在社群媒體曝光加害者個資,郭彩榕指出,國家仍對其他針對一般個人資料、人格權保障等相關規範,在嫌疑人罪刑尚未定讞時,可能產生人格權汙衊的疑慮;若民眾因此遭到肉搜、霸凌,當事人可循《民法》《刑法》相關救濟制度咎責,因此呼籲媒體參考網路內容揭弊時,應謹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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