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指出,被告江穎範明知自己持有的英業達公司營業秘密,未經英業達公司的授權或非英業達公司授權範圍內,不得擅自重製或洩漏;被告江穎範、朱俊豪明知他人擅自重製而持有英業達公司的營業秘密,應不得取得洩漏。
法官認為,江穎範、朱俊豪與吳忠輝明知英業達公司的營業秘密內容或資料的著作權均為英業達公司所有,不得任意重製,但江穎範洩漏英業達公司營業秘密12次、朱俊豪洩漏英業達公司營業秘密1次,吳忠輝則侵害英業達公司著作財產權1次,傳送給中國籍人士,法官認為,由於江等3人跳槽仁寶公司後洩漏英業達的機密,仁寶公司被法院認定應負無過失的併罰責任。
判決指出,審酌江穎範、朱俊豪、吳忠輝擅自洩漏英業達公司營業秘密或侵害該公司著作財產權,犯後均否認犯行,均未與英業達公司達成和解,且侵害法益之次數與嚴重程度、薪資所得,判處半年至2年半不等刑期。
判決指出,仁寶公司雖依法應併罰而科以罰金,但依卷內資料,未見仁寶公司及其代表人或相關主管有明示、默認或唆使江穎範、朱俊豪實施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為江穎範、朱俊豪之個人行為,法院審酌此情,故對仁寶公司判罰金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