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1 20:00 臺北時間

盜科技機密傳中國人 英業達叛將遭判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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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台北地院審理英業達叛將盜營業秘密案,一審判被告半年至2年半。
台北地院審理英業達叛將盜營業秘密案,一審判被告半年至2年半。
英業達電腦事業群前主管江穎範、朱俊豪、吳忠輝等3人,2017年跳槽至仁寶電腦,英業達指控3人將公司機密外洩意圖供在中國使用,台北地院今(21日)依意圖在中國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洩密罪,判江穎範判處2年半、賠英業達320萬元;朱俊豪判1年4月、賠30萬元;吳忠輝判半年、賠10萬元;仁寶罰20萬元,法官另判被告均應將這些英業達機密銷燬且不得再使用及外流;仍可上訴。
判決指指出,被告江穎範明知自己持有的英業達公司營業秘密,未經英業達公司的授權或非英業達公司授權範圍內,不得擅自重製或洩漏;被告江穎範、朱俊豪明知他人擅自重製而持有英業達公司的營業秘密,應不得取得洩漏。
法官認為,江穎範、朱俊豪與吳忠輝明知英業達公司的營業秘密內容或資料的著作權均為英業達公司所有,不得任意重製,但江穎範洩漏英業達公司營業秘密12次、朱俊豪洩漏英業達公司營業秘密1次,吳忠輝則侵害英業達公司著作財產權1次,傳送給中國籍人士,法官認為,由於江等3人跳槽仁寶公司後洩漏英業達的機密,仁寶公司被法院認定應負無過失的併罰責任。
判決指出,審酌江穎範、朱俊豪、吳忠輝擅自洩漏英業達公司營業秘密或侵害該公司著作財產權,犯後均否認犯行,均未與英業達公司達成和解,且侵害法益之次數與嚴重程度、薪資所得,判處半年至2年半不等刑期。
判決指出,仁寶公司雖依法應併罰而科以罰金,但依卷內資料,未見仁寶公司及其代表人或相關主管有明示、默認或唆使江穎範、朱俊豪實施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為江穎範、朱俊豪之個人行為,法院審酌此情,故對仁寶公司判罰金20萬元。
更新時間|2025.05.21 20: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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