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宣捷製藥公司2016年6月與由蘇成達擔任負責人的華盛營造公司及陳米山經營的晾舟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合作投標新竹縣府辨理、位於新竹市復中段的縣有地都更案,計畫打造「宣捷生活城」,三方簽約之後,由華盛公司繳1,500萬元押標金,同年7月13日華盛獲新竹縣府選為最優申請人。
然而,宣捷在與華盛及晾舟簽定合作契約後,認為晾舟設局以增資不實的方式拉高晾舟公司資本額1.5億元,且合約中竟規定有獲利時三家合作公司共享,但賠錢時卻要宣捷製藥公司單獨負責。宣捷認為程序適法性有疑議,決定與華盛及晾舟中止合作關係,未啟動後續支付開發權利金等程序。
宣捷認為參與「復中段」都更時有二大違法,一是團隊借用華盛名義投標;二是團隊中的晾舟公司增資不實,不僅違反《都市更新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政府採購法》不得借名投標的規定,也違反公序良俗及違反法律禁止之規定,依《民法》第71條及72條,當時以華盛名義申請參與都更案屬於無效行為,且宣捷是遭詐騙,宣捷認為,當時都更申請案已違法在先,宣捷將合作案喊卡屬合法正當行為。

華盛則指控宣捷2016年7月28日未依約提出應付給新竹縣府的開發權利金1,000萬元及履約保證金5,000萬元,已是違約行為,導致團隊原本獲得的最優申請人資格遭取消,還被沒收1,500萬元保證金,華盛提告要求宣捷賠償,一審士林地院認定宣捷違約應負全責,判賠償2.55億元。
本刊調查,其實早在高院民事案宣判前,宣捷製藥公司認為華盛營造負責人蘇成達等人以不實增資,涉嫌詐騙宣捷參與都更申請案,聯電名譽副董事長宣明智已委請律師於6月9日提出告訴,第一時間未揭露是宣明智尊重高院法官,給法院一個純淨審判空間。
宣捷上訴後,高院更一審8月19日認定,華盛經竹縣府評選為最優申請人,僅是取得優先簽約權,宣捷、晾舟公司依約本來就可以棄標,改判宣捷另需付1,500萬元保證金。
本刊調查,華盛公司與宣捷製藥對於高院判決均不認同,宣明智明確表示將會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強調為保障所有投資人權益,誓言討回公道,今年6月分已另提違反《個資法》及詐欺罪告訴。宣明智再次強調,「因公司遭華盛不斷以民事執行干擾,完全破壞原規劃興櫃、上市等進程,並影響廣大民眾投資意願,初估損失至少數億元」,後續還會提民事求償,雙方法庭戰場從民事延伸到刑事,短期內恐難以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