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房屋公司指控,好房公司(好房網)及其總編輯楊欽亮(筆名:林志文)及負責人林淑貞(永慶房屋董座孫慶餘妻子)共同將朱女士等7個消費爭議事件,未經合理查證亦未為平衡報導,而於好房網及系爭頻道刊登或發佈以「詐騙消費者」「信任帶來被詐騙」「賣騙、買也騙」「黑心」「黑心仲介」等標題、標籤的系爭報導,侵害其名譽權及信用權。
再者,信義提告指出,好房公司(好房網)及永慶房屋自2021年、2022年間分別向Google購買「信義房屋」等的關鍵字廣告,影射詆毀信義是詐騙消費者的黑心仲介,是以不正競爭為目的,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要求法院判決還信義房屋公道。
一審信義房屋勝訴,全案上訴高院後,關於好房公司與永慶房屋公司向Google購買「信義房屋」等關鍵字廣告部分,由好房公司的廣告並連結這些侵權報導,再透過永慶房屋公司以反諷影射方式,暗示信義房屋公司為詐騙消費者的黑心仲介,高院認為,這是永慶與好房網以不正競爭為目的,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5條,信義房屋公司依《公平法》第33條請求好房公司、永慶房屋公司負擔費用,將判決書主文內容登載於聯合報、自由時報及中國時報全國版第一版各1日的請求,高院判應予准許。
此外,合議庭逐一審查被告好房網的各則文章及影片,認定的確部分事件內容是有不實影射信義房屋公司為不肖房仲訛詐消費者等意思,高院認定,好房公司及楊欽亮於刊登或發布前,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亦未平衡報導,確有侵害信義房屋公司名譽權及信用權,判准信義房屋請求好房公司將被告發布不實的文章及影片共11則予以移除,及好房公司與楊欽亮連帶負擔費用刊登如判決信義房屋勝訴啟事部分的請求。
至於信義房屋請求被告賠600萬元,高院認為,因信義房屋公司是營利法人,證據不足以認定「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的損害」,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意旨,無從准許;信義房屋公司訴請好房公司與永慶房屋公司日後不得再購買以信義房屋等為關鍵字的廣告,高院認為,這並非為防免生命、身體、健康遭受損害,自不得事前一律禁止,這部分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