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達瑞 / 美國大學教授
立法院三讀通過選罷法第26條的修正案:只要獲得「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罪犯,就算判刑確定也可以參選。原條文規定要服刑完畢才可以參選。
通過的修正案由民眾黨提案,國民黨與民進黨各有相對提案。國民黨支持緩刑的罪犯可以參選;民進黨則支持詐欺犯不得參選的限制。
民眾黨立委許忠信堅持「易服社會勞動」的罪犯也可以參選,而高虹安是唯一的適用對象。這是民眾黨濫用修法解套司法的爛戲,我解釋如下:
高虹安在2018年取得辛辛那提大學的博士學位,論文大篇幅抄襲資策會的專案報告,但沒有揭露原始文稿的來源,未取得共同作者的同意,更沒有得到資策會的使用授權。
高虹安犯了學界的抄襲死罪
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我發現了她的抄襲惡行。為了善盡監督公職的公民責任,我揭發了高虹安的學術欺騙,將她的抄襲證據公諸於世。
為了保住新竹市長的選情,高虹安對我提起加重誹謗的訴訟,企圖製造清白的假象。我將所有的證據提交檢察官,獲得不起訴處分,但高虹安已經順利當選新竹市長。
在提告前,高虹安請求校方允許她修改博士論文,增列對資策會的謝詞,並將改過的版本送交北檢,當成我誹謗她的罪證。
獲知高虹安捏造罪證對我提告後,我對她提起誣告的自訴。因為誣告的罪證確鑿,高虹安在一審敗訴,被台北地院判處十個月的徒刑。
高虹安不服提起上訴。在台灣高院的審理庭,我揭發高虹安在庭訊與書狀的十多處不實說詞。二審的合議庭仍然判決誣告罪成立,但將高虹安的刑期從十個月減為六個月。
高虹安仍然不服提起上訴,案件正在台灣最高法院審理中。最高法院的判決與執刑檢察官的決定,將決定高虹安是否可以參選連任。
誣告是刑期高達七年的重罪,不得易科罰金。若刑期超過六個月,罪犯就一定要入監服刑。若刑期低於六個月,罪犯可向執刑的檢察官聲請改服社會勞動。
根據選罷法的原規定,判刑確定的罪犯必須在服刑完畢後才可參選。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案,且檢察官堅持高虹安入監服刑,她就無法繼續參選新竹市長。
假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案,但檢察官同意改服社會勞動,只要高虹安在登記前服完社會勞動,她就可以參選。關鍵是最高法院不能太晚宣判。
由於高虹安誣告的證據確鑿,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案的機率頗高。除非選罷法的參選規定放寬,高虹安極可能無法尋求連任。
為了讓高虹安順利參選,民眾黨決定提案放寬選罷法第26條的限制。就算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案,只要檢察官同意改服社會勞動,高虹安就有參選資格。
選罷法在1980年5月通過,原來的第26條已經施行46年,並無任何窒礙難行之處,也無過嚴或過寬的爭議,根本沒有修法的必要。
民眾黨提案修正這個條文,並堅持增列「易服社會勞動」的條件,目的就在掩護高虹安參選,因此這個修正條文就被謔稱為「高虹安條款」。
問題是,高虹安條款施行後,受益人不只高虹安,還包括其他的罪犯,例如兒童色情罪的重犯黃子佼。
這就是民眾黨濫用修法解套司法的爛戲,嚴重破壞我們的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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