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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AI偷走聲音與臉孔──台灣應立法守護「數位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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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當AI偷走聲音與臉孔──台灣應立法守護「數位人格」
台灣在擁抱AI科技的同時,也應打造守護「數位人格」的法治防線。圖/取自PhotoAC

蘇緯政/實踐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商事法講師

AI能在幾秒鐘內模仿一個人的聲音,說出他從未說過的話,我們不禁想問:「你的聲音,還是你的嗎?」日前媒體報導,美國流行天后泰勒絲(Taylor Swift)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請,試圖將兩段聲音短語「Hey, it’s Taylor Swift」與「Hey, it’s Taylor」,以及她手持粉紅色吉他的特定舞台形象註冊為商標。這不只是名人的品牌防衛戰,更是AI時代的人格權警訊。當聲音、臉孔與神態都能被複製,個人的數位分身也可能被拼貼與販售。

泰勒絲案的核心,在於她試圖用商標法來補足傳統法制的缺口。著作權保護歌曲、錄音、照片或影片等已固定的作品;但AI可分析公開影音,捕捉音色、語氣與表演風格,生成從未存在過的新內容。倘若未直接複製原始錄音,著作權法未必容易介入。商標法則可從「來源識別」與「混淆誤認」切入;假使未經授權使用特定聲音或形象,足以使人誤認來源,就可能涉及虛假代言或來源混淆。

然而,商標法並非萬靈丹;其所保護的是市場識別,而非完整的人格法益。即使申請成功,也不代表所有相似聲線或AI模仿內容都直接構成違法。當生成內容是「模擬」而非「複製」,現行的商標、著作權、肖像權、隱私權與個資保護等規範都可能存在缺口。聲音、臉孔與表演形式是否應建立數位人格權保護,將會是未來新興的法律議題。

這類侵權風險,不是只有名人才會遇到。聲音克隆(Voice Cloning)可以冒充親友詐騙,深偽(Deepfake)影片可以偽造政治表態、商業背書,甚至製作不實性影像。台灣曾發生AI換臉案,也喚起社會關注,並促成強化性隱私保護的相關立法。一般民眾只要在網路上留下影音痕跡,也可能被AI直接「借用」。當「眼見不再為憑,耳聽也未必為真」,受傷的不只是個人名譽,更是社會判斷真假的基礎。

面對風險,個人與企業應透過商標、著作權與契約等建立保護網。廣告代言、演講錄影、影音合作與經紀合約,也應明定是否允許AI訓練、重製、模仿或再利用,避免一次授權變成永久數位分身。一旦遭到冒用,應保存網址、帳號、發布時間與金流資料,向平台申訴下架;如果涉及詐騙、妨害名譽或不實性影像,則應報警求助。

台灣已有《人工智慧基本法》作為框架,下一步應落實AI生成內容標示、數位浮水印、來源溯源、快速下架與高風險AI監理等。美國田納西州「貓王法案(ELVIS Act)」將姓名、照片、聲音與肖像納入保護,值得我國參考。未來台灣也應思考建立數位人格權,讓自然人對聲音、臉孔、身分與數位分身享有控制與救濟權。

此外,應提高全民AI素養,面對語音求救、名人投資廣告或聳動影音,不應只憑熟悉感判斷真偽,而要查核來源、核對脈絡,必要時透過第二管道確認,發現疑似不法時,應及時檢舉或報警。相關平台也應負起守門人責任,建立標示與快速處理機制。

科技應服務人性,而非吞噬真實自我。當每個人都可能被AI做成另一個自己,我們要守住的不是明星光環,而是每個人對自身聲音、臉孔與身分的決定權。台灣在擁抱AI科技的同時,也應打造守護「數位人格」的法治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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