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檢警2023年9月19日攻堅桃園楊梅一處民宅,當場破獲製毒工廠,現場查扣第三級毒品「喵喵」成品及半成品共約200公斤,同時也發現,梁男原本在補習班及學校教化學,2021年被製毒集團吸收後,同年10月起和麥姓男子、劉姓男子合作製毒,3人分工,麥男和劉男負責出資及租屋等,梁男則指導製毒技術,並採購原料及器材。
桃檢偵結後,依毒品等罪起訴麥、劉、梁3人,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梁男辯稱不知情,協助採購的製毒原料與器材也都是合法物品,但經合議庭檢視3人手機對話等證據後,認定梁男確實知情,一審梁男被判刑7年9月、麥男5年3月、劉男3年11月。
案經上訴,二審梁男被駁回,麥、劉則另案審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梁男參與製毒事證明確,以自身租屋處作為製毒據點,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影響社會治安,法官認為原審量刑無違誤,駁回上訴。梁男上訴三審後,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同樣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之處,且量刑妥適,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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