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強制律師辯護及強制代理,有法官認為,這對律師業是一大利多,可讓律師有更多的案源,對當事人也會更有保障,在律師的代理或辯護下,當事人不會因不熟悉法律而吃虧;另有資深法官認為,全面強制代理及辯護,如果當事人因訴訟利益不高,而不願花錢請律師時,可能得由國家出錢替人民請律師,將會是一筆不小的財政支出。
林子儀指出,今(10日)分組討論決議,為合理區別各審級功能,使距離事發時間最近的一審法院能有效釐清案情,避免第一、二審法院重覆調查事實,第三審法院又再介入事實認定、案件動輒發回更審難以確定而衍生民怨,並改善終審法院法官人數過多,統一法律見解不易等問題,決議採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則以事後審為原則兼採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
林子儀說,今(10日)通過的金字塔型訴訟和1999年第一次司改會議決議的內容一樣,是再一次肯定和支持台灣訴訟制度應該朝這方式進行,至於應有適當的配套措施,包括上訴制度、強制辯護、強制代理的範圍、法律扶助或法官指定辯護人的支援等,已請司法院研提方案,於下次會議討論決定。
對於強制律師辯護及強制代理是否適用所有案件?林子儀說,原則上是指在事實審的部分,但當事人如果僅是小金額的官司,不想花動輒數萬元律師費,是否不論是否為弱勢,一律由法扶指派律師代理或辯護?林子儀指出,司法院對這部分已研擬指定辯護制,細部的實施方式尚未討論,目前也還不知各法院案件沒請律師的比率,也會再進行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