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指出,各級法院歷來判例或判決,對於收受賄賂罪的就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對價關係認定,大致有三說,首先是重於行收賄者,主觀上均具有行賄、收賄之意思而交付財物之主觀說,其次是偏於受賄者只須所收受之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成立之客觀說,此外,亦有採取折衷觀點,兼衡行為人主觀認知,與客觀因素,綜合判斷有無對價關係的折衷說法。
郭瑤琪被控在交通部長任內,收受一度準備競標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的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放在茶葉罐禮盒內的2萬美元,郭瑤琪一審獲判無罪,不過,高院更一審改依職務上收賄罪改判8年定讞。
郭瑤琪入獄後,聲請非常上訴歷經黃世銘、顏大和兩位檢察總長均被駁回,不過,最高檢認為,依最高法院刑庭會議見解,若案件所涉法律問題意義重大,且有加以闡釋之必要,可透過非常上訴尋求救濟並統一法令適用,合乎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期盼能一槌定音,永矢咸遵。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高宏銘曾撰文分析此案,當初該案源於一通電話開始,當時檢調單位監聽「南仁湖集團」疑似涉浮報捐贈逃漏稅案,聽到負責人李清波打電話給兒子李宗賢,叫他送2罐茶葉,內放2萬美元,作為幫助郭前部長兒子出國留學費用。
檢調即改以偵辦「郭瑤琪案」,指控郭瑤琪在招標案中涉貪汙並起訴,不過,此案經過一、二審無罪,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一審和更二審都改判郭瑤琪有罪,再經最高法院駁回郭瑤琪上訴而定讞。
高宏銘認為,全案最大疑點是郭瑤琪真的有要收李清波的2萬美元嗎?更二審法官認定李宗賢有給2萬美元,主要是靠著監聽到的錄音譯文,和確實有這2萬美元從銀行提領和結匯的資料。
雖然監聽譯文提到,李清波告知郭瑤琪說「李宗賢會去送茶葉」,也有提到李清波要李宗賢去換美元送去郭瑤琪住處。不過,既然都可錄到李清波告知郭瑤琪要送茶葉去,那為何沒錄到李清波告知郭瑤琪要送「美元」去?李清波都可在電話中交代李宗賢去換美元送過去,有何理由不能直接在電話中告知郭瑤琪就是會送美元過去呢?
再來,李清波之後打給郭瑤琪,也是說「茶葉不錯,要用唷!」從這句話,就能推出郭瑤琪真的有收到2萬美元嗎?關鍵人物李宗賢到底是否真的有送2萬美元到郭瑤琪手上,從監聽譯文中根本無法確認!
本案中,根本找不到指稱郭瑤琪收受的2萬美元,但郭瑤琪確實告知檢察官有李清波贈送的1罐茶葉。對照法官最看重的監聽譯文,有沒有一種可能性是李清波想送2萬美元給郭瑤琪,但不敢直接跟郭瑤琪講,所以跟郭瑤琪說會送茶葉過去。之後,李清波就自己安排交代李宗賢把2萬美元裝在茶葉罐中送去。
可是,李宗賢雖然有先依照李清波指示把錢裝好,但卻只將茶葉交給郭瑤琪,這2萬美元就自己先取走。所以,郭瑤琪從頭到尾都只認為李清波真的只是要送茶葉給她。若是如此,可以說郭瑤琪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嗎?
高宏銘說,以上推測是有可能的情節,若要認定郭瑤琪有罪,且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門檻,就是有疑問的。況且,李宗賢當時的經濟狀況似乎欠佳,難道上述推論情節,真的不可能嗎?
此外,郭瑤琪未對標案做出具體指示,也沒有影響招標程序,最後南仁湖公司「根本沒有」參與該項標案投標。況且,「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維修所增費用高達數億元,投標保證金超過2000多萬元,豈是僅僅的2萬美元(約60萬元)就能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