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前總統陳水扁捲入龍潭購地案,法院以實質影響力一說,擴大解釋總統法定職權判扁11年徒刑定讞,馬英九也依樣畫葫蘆,「擴張」解釋總統具有司法機密是否公開的權力等3奇招,要力拚無罪。
6月16日,台北地院針對馬英九涉教唆洩密案三度開庭,馬英九出庭時炮火四射,使出3大招數試圖脫罪,首先是闡述他身為總統,具有是否公開犯罪偵查的行政特權,辯稱他當初只有聆聽黃世銘報告,並未介入特偵組後續偵查動作,以及委請前大法官吳庚等人提出2份法律意見書,強調是在調解行政與立法部門糾紛,最後則是痛批台北地檢署誤國,牴觸大法官解釋,濫權將他起訴。
馬英九使出3大奇招,核心架構全圍繞在大法官對總統職權的解釋,由於效力等同憲法,高於一般法律,馬打的如意算盤,正是從憲法位階來「擴張」解釋總統在憲法上的職權,企圖甩脫檢方一路糾纏的洩密刑事究責,由於全案已無證人待傳,7月7日辯結後宣判,一旦法官採信此說,馬英九將繼特別費案遭起訴後,再度無罪脫身。
對於馬出奇招,試圖拉高到憲法層次脫罪,檢方也回擊強調,馬英九誤導案情焦點說他沒有干涉案情,不過,馬被起訴的關鍵在於洩漏偵查秘密,何況馬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案情,若檢察總長可向總統報告偵查內容,那麼前調查局長葉盛茂當年向陳水扁報告偵查中的洗錢資訊,為何會被判刑定讞?
此外,檢方也認為,若總統有洩漏偵查秘密的行政特權,黃世銘又為何會被判有罪確定?釋字627號定義總統行使行政特權,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非「絕對特權」,也不容介入司法偵查個案。
檢方也認為,釋字585號並未提到總統即國家行政首長,對於總統的法定職權,依照憲法、法律以及大法官解釋,僅侷限於「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對於犯罪偵查,總統沒插手餘地,遑論取得或對外公開犯罪偵查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