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案拚無罪】扁栽在實質影響力判11年 輪到他就不適用變輕判
時事
發布時間:2017.06.28 09:55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5 臺北時間
相較同樣身陷貪汙官司的前總統陳水扁,扁馬二人命運顯然大不同,法官審理扁龍潭購地案,認為總統法定職權雖僅限國防、外交,不及於竹科用地,但仍具實質影響力干預各層級官員影響決策,藉此擴大總統職權,因此判扁有罪確定;偏偏輪到藍營的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汙,法官即不採實質影響力說,改採刑度較輕的公務人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7年4個月,引起各界議論。
實質影響力一說是法院對於貪汙罪的定罪標準之一,起源於最高法院在2010年對於陳水扁的龍潭案,認為扁身為總統,對於各級官員仍有影響力,最高法院以此新創理論,用來取代先前的法定職權說及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引起各界討論。
法界人士指出,實質影響力將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皆列為職務權限範圍內,優點是範圍較廣,缺點則是容易違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而且影響力範圍由法院認定,不像法定職權說的範圍明確。
扁馬2人對總統權解釋不一,最高法院以實質影響力判扁有罪定讞,馬為洩密案脫罪則祭出行政特權,就看法官是否接受。例如林益世貪汙案,法官認為林益世的立委職權,對於中鋼等國營企業,並不在立委法定職權之內,因此,未以實質影響力論處判決,由於各級法院目前對於應採取哪個標準認定被告具有實質影響力,仍未確定,法官仍以自由心證,視個案不同而定。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5 臺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