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書指出,趙藤雄、周勝考因涉犯貪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雖然趙藤雄、周勝考雖矢口否認犯罪,但檢察官聲請羈押理由釋明書所載證據,足認趙藤雄涉犯《證交法》財務報表不實、背信、侵占及《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等罪;高院認為,周勝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
高院認為,檢察官原訂6月30日發動搜索,但周勝考於6月28日中午與遠雄集團莊姓員工莊餐會後,打電話向新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探詢廉政署有無將於6月30日搜索遠雄集團,隨後親赴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打探廉政署是否將搜索遠雄集團,遭廉政署全程監聽。
此外,周勝考的兒子周韋翰6月28日晚間7時許與遠雄莊姓員工會面後,周韋翰在電話告訴周勝考,指遠雄莊姓員工說,搜索可能是新北的事,周勝考復追問是否為新莊的事,周韋翰回稱有可能,遠雄莊姓員工與周氏父子見面後,即至趙藤雄所住的上林苑別墅處所,檢方認定消息走漏,提前至6月29日搜索。
法官認為,趙藤雄對於犯罪情節,雖多供稱不知情或不知細節為何,希望讓他回去問集團員工,但他身為遠雄集團創辦人,實難排除他會影響員工證詞,加上趙藤雄陸姓祕書6月28日上午銷毀趙藤雄行事曆,負責被告趙藤雄個人帳務的趙姓財會人員在6月29日上午檢察官執行搜索時,還刪除電腦檔案。
高院認為,趙藤雄和周勝考均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法官認為,趙藤雄、周勝考所涉罪行,嚴重危害法紀,對被告趙藤雄、周勝考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駁回2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