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老闆呂炳宏及2位股東遭判賠張翠萍家屬368萬元,對此判決,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在個人臉書上痛批,「以客觀說與行為外觀理論作為認定殺人行為是執行職務的行為,除了背離法條文義外,判決結果也背離人民的法律感情,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
謝哲勝主要是研究民法,曾擔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系主任與法律研究所所長,在司法界頗具份量,他在臉書中提到,「僱用人既不可能事先審查受僱人的人格、操守,以避免受僱人故意殺人,即無未盡選任、管理、監督義務的問題,因而僱用人自應不負賠償責任。」
拓威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引超也持同樣看法,他認為,餐飲事業主所著重的,應是環境、食材鮮度維持,至於「受僱人利用在店內服務機會殺害顧客」,其實是蠻極端的犯罪行為,顧客若因此受到損害,恐怕已超乎餐飲事業主所能預見,自然也就沒有事前防範的機會;若將受僱人這類犯罪行為一概評價為「執行職務」,而要求僱用人連帶負責,對僱用人似乎較不公平。
陳引超說:「犯罪態樣繁多,僱用人要盡到怎樣的監督程度才足以免責,在沒有一個標準可循的情況下,僱用人必然惶惶不安。」
對於「老闆有監督義務,要連帶負責賠償」,律師呂秋遠則認為「合法,但是不合情、不合理」,他在自己臉書撰文指出,「謝依涵在咖啡店工作,是咖啡店的員工,當員工利用工作的機會犯法,因為這種所謂『員工犯錯,老闆賠償』的情況,最常見的是車禍。例如員工負責送貨,如果在送貨途中撞倒任何人,而且有過失,老闆就必須與員工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
呂秋遠說:「這項民法的立法原因,除了認為員工替老闆賺錢,所以員工闖禍,老闆本來就應該負責外,還有保護弱勢的被害人在內,因為員工在經濟上或許無法負擔高額賠償,由較有經濟能力的公司來負責,被害人比較有保障可以取得賠償金額。」
他進步一說,如果依照高院認定的事實,認為老闆沒有負起監督義務,要老闆負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似乎合情合理合法,為什麼許多人還是認為,要老闆賠償不合理?
「因為信任」,呂秋遠說:「我這麼信任這個員工,我怎麼知道,他會去殺人,而且是殺害一個這麼熟、這麼好的顧客?我怎麼會知道,他會在咖啡裡下安眠藥?我怎麼可能監督她的每一杯咖啡?」
律師呂秋遠在FB撰文說:「最高法院的判決合法,但是不合情、不合理。」
「最高法院的判決告訴老闆,是的,你要。每一杯咖啡,你都應該檢查、每一個顧客離去,你都應該關切你的員工送他出門,會不會殺害他。法律上看,都沒問題,老闆的義務就是得監督員工在工作的時候,不能做違法的事情。但是這時候,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就成為不可能的任務。所以最高法院的判決合法,但是不合情、不合理。」
呂秋遠在文末說:「或許,最高法院的要求就是,職場上大概就是一切合法,謝謝指教就好。但是這樣的判決,其實很令人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