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晴翔律師說,媽媽嘴案適用的法律是《民法》第188條,此法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在這條文下,呂炳宏要證明,已窮盡一切可能,但卻仍無法防範謝依涵在上班時下藥殺顧客,才可能獲判免賠。
楊晴翔律師指出,一般來看,《民法》第188條是條保護弱勢的法律,也是一個風險分擔及社會公平的機制,若適用在一般的消費案件,可能大家會覺得這是好法律,如有買到被店員吐口水的飲料而吃壞肚子,依此法,員工與老闆有連帶賠償責任;他另舉例說,如果今天砂石車撞死人,駕駛可能無力賠償,但被害人就可以依此法,要求駕駛與比較有能力賠償的車輛所屬公司連帶賠償,避免被害者家屬求償無門,至於砂石車公司在付出賠款後,則可以另向駕駛求償。
最高法院認為,身為謝依涵老闆的呂炳宏,在案發時人在店內,原有2次救人機會,第一次是陳進福夫婦在喝完被下迷藥的咖啡後,被店員發現陳進福臉色難看且神情昏沉,店員沒有加以關心和協助,也未通報呂炳宏;第二次是一個小時後,陳進福仍緊閉雙眼坐在座位上,但店內人員並未加以理會。
此外,謝依涵上班原本穿短裙搭配內搭褲,當晚呂炳宏看到謝依涵更換運動長褲,問她為何換裝,謝依涵回答是因她學跳水,呂炳宏並沒追查謝依涵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法官認為,呂炳宏對店長及其他員工,並沒有建立適時處理顧客的身體異常狀況的監督機制,讓謝依涵得以從容將陷於意識不清的被害人帶出店外殺害,無法免除呂炳宏的僱主責任,法官認為呂炳宏對員工未盡到選任及監督注意義務,因此判要賠。
楊晴翔說,謝依涵是在上班期間,先在咖啡店內迷昏被害人,再帶出店外殺害,廣義上來講,要說與執行職務沒關係,是有困難,因為的確是有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去下藥,去準備謀殺,從法律上來看,法院的判決並沒問題,但因為此案是殺人,這犯行一般人會覺得不太可能發生的事,卻要顧主去承受,才會讓人覺得呂炳宏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