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全案共分為2部分,一是鄧文聰違背職務向瑞士EFG銀行質押借款部分,鄧文聰與黃正一被控擔任幸福人壽董事長、副董事長期間,利用幸福人壽將國外資產委託EFG銀行代操的機會,將幸福人壽海外資產違法設質予EFG 銀行,供鄧文聰的Surewin Worldwide公司向EFG銀行借款,並將相關款項洗錢掩飾、隱匿,這部分鄧文聰在二審遭依《保險法》特別背信罪判刑14年,併科罰金4.5億元,洗錢部分判4年,黃正一則無罪。
最高法院認為,關於第一部分,高院二審沒等到向美國請求協助調查的司法互助資料回覆就判決,且共犯黃正一部分,二審也沒有調查釐清黃正一辯解不知情的說法為何與卷內證據不符,就認黃正一所辯可採,判黃正一無罪,最高法院合議庭不認同二審見解,因此予撤銷發回。
第二部分是鄧文聰違背職務向Standard Chartered Bank(HK)Ltd.(香港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合議庭認為鄧文聰與香港渣打銀行職員李暐英、黃卓靈、林蓓莉合謀,提供鄧文聰的公司帳戶,讓不知情的幸福人壽承辦人員誤信這帳戶為幸福人壽所有,陸續匯款到這帳戶,鄧文聰再將這些錢設質,供自己的Spring Yield Holdings Limited公司向渣打銀行借款,涉及掏空幸福人壽資產。
高院認為,鄧文聰在第二部分,涉及《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的背信罪,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3.5億元,此部分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已調查清楚,並無違誤,駁回上訴,鄧文聰將先針對遭判刑10年部分入監,並執行罰金3.5億元。
幸福人壽案由台北地檢署起訴,對鄧文聰求刑21年,台北地院審理期間,政風單位即發函提醒台北地院「注意」此案,後來傳出法官遭關說施壓,但法官抵抗壓力,重判鄧文聰28年,二審則改判鄧文聰26年,最高法院今判決部分定讞,鄧文聰遭判10年確定,瑞士EFG銀行部分鄧文聰遭依銀行法判14年及洗錢罪判4年部分則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