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全文如下:
有關19日王姓民眾等人受搜索案,係調查局立案,報請檢察官指揮,再由調查局檢附具體事證,經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由調查官執行搜索,其間相關法律關係,本署續說明如下:
Q1:案由、被告為何,以及王○○等人之身分?
A:本案為陸籍周姓被告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與其現已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之犯罪事實不同。而王○○等人均為證人,待證內容為陸籍周姓被告涉案之相關犯罪事實,訊問過程中均已向各證人說明其身分及法律上權益,以及證人無從選任辯護人陪同受訊問之相關刑事訴訟法規定。
Q2:本案有無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過程?
A:本案係經調查局立案,報請檢察官指揮,再由調查局檢附具體事證,經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對第三人執行搜索,經法院核發搜索票後,由調查官持搜索票同步對各第三人執行搜索。調查官執行搜索時,王○○抗拒搜索並開啟直播,因認有勾串其他證人及妨害偵查秘密之虞,基於搜索之急迫性,遂依同法第132條、第144條第1項規定,委請鎖匠以強制力開啟門鎖以執行搜索,執行過程均由調查官在場執行,持續與檢察官保持聯繫,檢察官並未進入搜索現場。
Q3:搜索執行與傳訊證人之時間有無疑義?
A:調查官係於法官核准之時間即當日上午近7時執行搜索,並於搜索執行完畢後,於上午8時30分許陸續進行證人傳訊,相關作為均符合法令規定。
Q4:調查官得否制止王○○於搜索時開啟直播?
A:「搜索應保守秘密」且「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同法第124條、第132條訂有明文。執行搜索之調查官以強制力制止受搜索人進行直播等行為,於法有據。
Q5:本案執行搜索時,律師可否在場?
A:依同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偵查中辯護人本無於搜索時在場之法律規範。惟基於保障受搜索人王○○之權利,本案待確保搜索現場之秩序後,王○○委任之律師有進入搜索場所,協助確認扣押物之品項及數量。
Q6:約談通知書及傳票是否要求同一證人同時前往不同地點?
A:本案依照卷內事證,有立即同步隔離訊問各證人之必要,惟並無同時交付約談通知書及證人傳票之情事,而是由調查官先行交付約談通知書予各證人,如有證人拒絕到場接受詢問情形,始送達檢察官開立之證人傳票,故並無同時要求同一證人前往不同地點情事。且傳票上已註明「本件交由法務部調查局先行詢問」,並向證人告知本案有隔離訊問各證人之必要。除證人林○○外,其餘均在調查官交付約談通知書後,即配合到場接受約談。(提示相關證物)
Q7:對證人林○○出示拘票之原因?
A:證人林○○於收受約談通知書後,表示因精神不濟希望請假,然經評估案情確實有同時對各證人隔離訊問之急迫性,故向證人林○○說明上情,並送達檢察官之證人傳票,惟證人林○○於收受傳票後仍拒絕應訊,始由調查官請示檢察官同意後,依照同法第178條之規定,出示證人拘票拘提證人林○○到案接受訊問。嗣證人林○○至本署接受偵訊時,亦表示願意到庭作證且對拘提過程無意見。
Q8:以證人身分搜索及訊問王○○等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A:陸籍周姓被告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涉及國家法益及國家安全影響重大,故基於比例原則,依照卷內事證,而依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第三人王○○等人執行搜索。又以證人身分對王○○等人進行傳訊,各證人配合本署檢察官應訊完畢後,以證人身分請回,並無逕以證人身分改列被告而予以偵訊之情事。
Q9:本案搜索結果及後續偵查作為?
A:經執行搜索,扣得本案相關資料一批,並偵訊取得相關證人證詞,本署將持續釐清扣案資料與證詞,以查明本案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