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長庚風暴發生後,衛福部積極推動《醫療法》修法,並增設「長庚條款」,修法方向包含「投資企業人員不得兼任醫療法人董事、董事會須有衛福部選派具醫療背景人士擔任公益監察人、全面財務監理」等。
其中又以《醫療法》第35條修正案要求醫療財團法人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不得以醫療財團法人或其代表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表決權;前項被投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及員工,不得擔任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引發私立醫院反彈最大。
原本外界以為修法針對台塑王家,未料,卻讓同樣透過醫療法人持有企業股權的新光金董事長吳東進跟著遭殃,「為什麼一個人(長庚)犯錯,卻所有人(私人醫院)都打30大板,我到底做錯什麼?」新光金董事長吳東進日前才公開抱怨,「早知就不辦醫院了。」
「吳東進跳腳的關鍵是一旦《醫療法》三讀通過後,醫療財團法人和投資企業就不能互兼董監事,最關鍵的是持股也不能行使表決權,這個概念和『產金分離』的原則相近,恐危及新光金的經營權。」市場人士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