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料,金管會在沒搞清楚狀況下,竟以正式新聞稿回應林達投書,不但強調年初金融八法修法,只是導正刑法修正後滯礙難行的問題,還稱金融犯罪受害者的民事請求權優於國庫沒收權,反批林達的投書恐有「斷章取義、誤導視聽」之嫌。
林達立刻再投書媒體,強調此次金融修法,直接結果就是架空沒收新制,阻止法官在判決時宣告沒收,而這也是金管會承認的事實,錯誤修法釀成的可怕後果,就是可能會將犯罪所得發還給罪犯。
就在外界霧裡看花之際,法務部今天發出新聞稿指出,金融犯罪領域修法,卻使沒收新制產生缺口,導致法院判決不宣告沒收之結果。
此外,為兼顧保障被害人之權益及法制度完整性,究應修正銀行法等法或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規定延長期限、加註例外規定或思考於沒收確定後一定時間內,由被害人向檢察機關申報並說明其請求權,檢察機關再依法發還之制度。
法務部部將儘速邀集司法院、金管會等相關單位及學者共同研商,以解決此一困境,期能兼顧被害人權益,實現真正的正義,言下之意,即重重打臉金管會,力挺林達投書內容點出修法大漏洞。
林達當初在投書提到,修法後因為不能宣告沒收,所以也就不能扣押?任何有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要能夠成功沒收,關鍵就在於即時扣押。如果因為不能沒收,也就不能保全扣押,等被害人之後出現才可以扣押的話,犯罪所得早就移轉光了,被害人根本求償無門,請問這是哪門子的被害人保護?
林達還以樂陞炒股案為例,指出一審年初判決沒收犯罪所得7.4億元;現在修法後,未來二審就不會判決沒收,犯罪者未來仍是可拿回這些錢。
但金管會強調法院會計算、製表,有剩餘部分仍是由國庫沒收,不會有不沒收、幫助罪犯的問題,直指林達的投書是誤導視聽。
林達反批,法院判決都已經將被告定罪,根本不符合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的要件,日後檢察官怎麼可能向法院聲請?最後,執行檢察官只能將扣押的犯罪所得,發還給罪犯。如果被害人想要趕快補救,只能趕緊提供擔保金去聲請假扣押,這不是陷被害人於更不利的境地嗎?
法務部今天在新聞稿也對金管會說法做出3點說明:
- 依修正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應先發還被害人及得請求賠償之人,其發還數額為何,仍應由被害人舉證證明,在實務運作上,刑事法院難遽以認定,恐導致法院不予認定或依被害人主張全數認定,而不予宣告沒收。
- 法院判決載明「本案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待發還與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倘有剩餘,應再由檢察官就其餘額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並無相關機制得以運作。
- 法院如未依法宣告沒收,於判決確定後,被告聲請發還,檢察機關無繼續查扣之依據,應將查扣之犯罪所得發還被告,被害人則應另循假扣押等民事途徑。